山西7月1日起行政機關將及時公開公務接待費等信息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和社會關注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7月1日起,《山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將正式施行,除行政機關外,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環保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也納入了《規定》的調整范圍。
《規定》將政府信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主動對外公開的信息。屬于此范圍的政府信息,要在其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第二類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原則上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答復。第三類是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也可以公開。
《規定》還明確了行政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以下政府信息:行政審批,財政預算決算、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預防、應對處置、調查處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準、征收集體土地批準、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示、集體土地征收結案,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價格等,以及本省高校招生、財務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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