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單位還是職工拒簽勞動合同 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補償
4月1日,記者從成都市武侯區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判決原告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因未與被告羅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賠償被告羅某二倍工資差額共16005元。此案提醒:不論是單位還是職工原因,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公司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都違反勞動法,面臨向職工支付二倍工資的風險。
原告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訴稱,2013年9月,被告羅某入職,在原告處擔任預算員。原告多次要求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但被告拒絕簽訂。所以,在2014年7月被告離職前,原告既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被告羅某離職后,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賠償其二倍工資差額20385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265元。對此,該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羅某的仲裁請求。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對裁決結果表示不服,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羅某拒絕,因此向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原、被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裝飾公司未與羅某簽訂勞動合同,未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支付被告唐某自用工次月即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7月被告離職期間,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最后,武侯法院依法判決原告四川某建筑裝飾公司支付被告羅某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16005元、經濟補償金共1975.45元,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勞動仲裁問題;二是二倍工資問題。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首先應該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這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任何與勞動有關的爭議,除拖欠勞動報酬但持有工資欠條的糾紛外,都應該先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如果不服從裁決結果,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法律規定,不能因為勞動者拒絕簽訂就心存僥幸。如果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否則,用人單位仍需面臨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的風險。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