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付違約金后反悔 訴學校退款被駁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提供專項培訓后約定了服務期、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等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職工承擔違約金,這兩種情況我都不符合。我離開學校時被迫交了1.5萬元違約金,當我申請仲裁要求退還這筆錢時被告知不予受理,提起訴訟又被法院駁回。怎么會是這個結果呢?”看著判決結果,程曉雅滿臉疑惑。
經工會調解員解釋,程曉雅這才明白,自己與單位簽訂的是人事聘用合同,而依照《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的規定及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書中的條款,學校向她收取違約金并不違法。程曉雅恍然大悟:“原來是我理解法律張冠李戴了。”
2011年8月1日,31歲的程曉雅調到北京市一所公辦學校當老師。入職時,學校跟她簽訂了一年期聘用合同。
程曉雅上大學時學的是師范,畢業后也一直做老師,學校便安排她當了班主任。由于她有一套自己獨特的教學方法,不但深受所帶班的同學愛戴,而且該班學生的學習成績也一躍成為所在年級的第一名。為此,她在學校里越來越受重視,很多家長更是慕名想把孩子轉到她帶的班里。所以當聘用合同期滿時,學校又跟她續簽了三年期限的合同。
程曉雅的老公也是一位教師,兩人工作忙,她就從老家把母親接到北京來幫他們照看3歲的女兒。2013年初,程曉雅的父親突發腦梗癱瘓在床,母親回了老家。女兒正上幼兒園,每天接送成了難題。兩口子一商量,決定讓程曉雅換個工作單位,調到離家近的學校上班,這樣就能解決大問題了。
于是,在2013年7月學校放暑假前,程曉雅找到校長,向他介紹了家里的情況,表示自己想調到離家近的一所學校去,請學校盡快找人接替她。校長雖然不愿意她離開,但考慮她家的實際情況,答應只要招聘到教師就馬上同意她調動工作并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到2013年11月,學校已陸續招聘了5名老師,業務能力都很強。當時學校只有我一人要調走,我以為這回可以順利辦手續了,便在11月底正式遞交了調動工作申請書。”程曉雅說,過了幾天校長找她談話,表示學校目前正在提高整體教學質量,希望她能再留下工作半年,把自己的教學方法向其他老師們傳授一下。考慮到她的實際困難,學校可以不安排她做班主任。
程曉雅予以拒絕:“我要去的那所學校在其他區縣,又是區重點學校,費了很大勁人家才同意要我的,拖到下學期可能就沒有入職名額了。”
校長告訴她:“經學校領導開會研究最后作出決定,如果你執意要調走,學校同意放人并與你解除合同關系。但因聘用合同未到期,你必須按合同約定支付10萬元違約金。”
“10萬元?這不是天價嗎?”程曉雅吃驚地瞪大了眼睛。接著,學校幾位副校長、年級主任三番五次找她談話,勸她留下,但程曉雅一口咬定是鐵了心要走:“你們別給我安排下學期的工作了,即使學校不放我、不給我轉關系,下學期我也不在這兒教書了。”
程曉雅想調走卻不想支付高額違約金,經過十幾次協商,學校將違約金數額降到了1.5萬元。她本來不想交這筆錢,可眼見辦理調解工作的截止日期一天天臨近,若錯過了時間,要去的學校可能就無法接收了。萬般無奈,她如數交納了違約金,學校給她開具了“培訓費”的收據,并為其辦理了解除聘用合同的相關手續。
工作終于調動成功了,但程曉雅對于向原單位支付1.5萬元違約金一事耿耿于懷:“我查看了《勞動合同法》,其中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就是說,除了單位提供培訓后約定了服務期或簽訂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況時,職工違反了約定單位才能收取違約金。可我不存在這兩種情況,學校收了我1.5萬元違約金后開具了培訓費收據,但學校從沒對我進行過任何培訓啊?他們這么開發票,說明學校也明白讓我支付違約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隨后,她到工會申請調解,遭到原單位拒絕,于是她申請了人事爭議仲裁,要求原學校退回收取的解除聘用合同違約金1.5萬元。
不久,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程曉雅的申請已超過60日的法定申請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其申請。她不服,又到法院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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