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假合同騙法官被罰20萬
2008年1月,李女士入職某文化藝術公司,該公司是一家國企。當時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的末頁有李女士簽字,落款日期為2008年1月31日。2008年7月,李女士離職。
2010年11月,李女士又重新到該文化藝術公司工作,擔任美術編輯,雙方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2012年5月,李女士離職。
此后,李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她說自己正常離職,公司拖欠了2012年兩個月的工資。李女士要求文化藝術公司支付拖欠的兩個月工資總計6000元,另有經濟補償金、年休假工資等共計4000余元。
李女士提出,她第二次入職文化藝術公司之后,公司一直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她要求公司再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共計3.3萬元。
從仲裁開始,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國企稱與李女士一直簽有勞動合同,并提交了一份期限為2008年1月31日至2013年1月30日的5年期勞動合同。該合同共計7頁,最后一頁有李女士的簽字,落款日期為2008年1月31日。國企據此不同意支付李女士的雙倍工資差額。
李女士則稱,公司所提交勞動合同的最后一頁,是她2008年第一次入職公司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末頁。她從來沒有和公司簽訂過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
仲裁委認定雙方簽訂了5年期的勞動合同,只裁定文化藝術公司支付拖欠李女士的兩個月工資。李女士的其他請求沒有得到支持。李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維持了仲裁委的裁定。李女士上訴至市二中院。
二審期間,李女士向法院申請對單位提交的勞動合同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表明:這份勞動合同是拼湊形成,第7頁是李女士和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所簽勞動合同的最后一頁,前6頁是文化藝術公司后期自行打印的,將勞動合同期限寫成了5年。
對于上述鑒定結果,該公司不承認合同是偽造的。
法院沒有采信文化公司的意見,終審改判李女士勝訴,判決該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共計3.3萬元,此外還有該公司拖欠李女士的兩個月工資及應付的經濟補償金,共約8000元。
與此同時,法院認定文化公司偽造案件重要證據,嚴重妨礙了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而且情節非常惡劣,對該公司做出了20萬元罰款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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