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職工僅經工會委員認可 被裁決支付賠償
2009年2月16日,張某到某制造公司采購部從事管理工作。2014年11月25日,公司以張某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為由,召開會議,讓工會委員列席討論,聽取其意見后,將張某辭退。張某認為公司作出的辭退決定程序違法,于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公司主張,作出辭退決定已經過工會委員認可,程序合法,從表面上看,作出辭退決定已經聽取了工會委員的意見,在程序上,公司已經履行了事先通知工會的義務,但根據《工會法》第2條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勞動合同法》第43條涉及的工會與工會意見,應當理解為工會組織與工會組織的意見或者行為,工會任何成員個人的意見與行為均不能作為工會組織的行為與意見,尤其是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時。所以,公司在對張某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前,僅讓工會委員列席討論并作出該決定,是不能認定公司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時已經履行了事先通知工會的程序義務。
最終,仲裁委認定制造公司系違法解除張某勞動合同,裁決由制造公司支付張某賠償金8萬元。
相關鏈接:
楊先生:我是一家經貿公司的員工,入職已經7年多,單位跟我訂立的勞動合同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單位是私營企業,最近兩年效益持續不好,每況愈下,我們聽說公司近期可能要注銷營業執照。請問:如果公司關張了我們這些職工怎么辦?
律師: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在注銷之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應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這是公司注銷的必經程序。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法定情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還需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因此,你所在的公司如果要注銷,在注銷前公司應依法終止或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