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達黎加對外貿易的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
主管貿易的政府部門為外貿部及經濟、工業和商業部。此外,隸屬外貿部的外貿協會(PROCOMER)負責貿易促進事務,業務涵蓋調研和信息、加強出口能力、出口促進、貿易便利和投資便利五大領域。
貿易法規很多,主要法規是《貿易法》(第3284號法律)。該法于1964年5月27日生效,分別對公司形式和管理;義務及合同;證券、匯票、背書、審計、支票、信用證;公司破產及債權;時效期等方面做了規定。
哥斯達黎加在進口方面還有以下規定:
(1)海關手續。哥斯達黎加是世界海關組織成員國,其海關法律框架基于中美洲海關統一代碼(CAUCA III),包括《海關總法》(1995年10月20日第7557號法律)和海關總法修正條例(分別包含在2003年8月18日第8373號法律和2005年9月21日第8458號法律中)。
(2)海關估值。根據2000年9月5日第8013號法律,哥斯達黎加實行WTO[微博]海關估值協議(CVA),并在2004年10月7日頒布的第32082-COMEX-H執行條例中加入了中美洲海關貨物估值法規的部分內容。
(3)原產地規則。哥斯達黎加作為中美洲共同體成員適用原產地優惠政策,并對加拿大、智利、多米尼加、墨西哥、巴拿馬等國產品在貿易協定范圍內適用原產地優惠政策。
(4)關稅。哥斯達黎加關稅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進口稅,其政策框架是中美洲關稅體系,采用HS分類代碼,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版HS修正案;二是根據第6946號法律實行的1%的附加稅。
(5)進口許可、限制及禁止。2001年哥斯達黎加依據第7473號法律取消了進口許可。2003年實施《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總法》,2005年2月8日進行了修訂。
(6)反傾銷、反補貼、貿易防護。相關的法律框架基于WTO規定及24868-MEIC法令。2002年8月12日第30637-MEIC法令規定了不公平貿易及防護措施辦公室的職能。
(7)技術標準。2002年5月21日哥斯達黎加實施質量體系法(第8279號法律)。
(8)檢驗檢疫。《植物檢疫法》(第7664號法律);《動物安全保護法》(第8495號法律)于2006年6月16日實施。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