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資產損失的涉稅要怎么處理?
資產損失處理是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難點。一些納稅人因不能熟練掌握政策,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筆者現將幾種特殊情況下資產損失處理歸納如下。
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資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某商貿企業股東王某和一家餐飲企業股東李某是好朋友,兩家企業沒有生意往來。2013年該商貿企業為餐飲企業的銀行借款做擔保。餐飲企業由于資不抵債被銀行起訴申請破產,商貿企業因擔保關系被要求償還銀行借款。政策規定,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該企業的擔保損失是股東個人因素形成的,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不得稅前扣除。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的處理。某企業總部設在南京,在北京、上海、廣州有3個分公司,2013年度廣州分公司發生150萬元的資產損失。《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第十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為此,廣州分公司應向廣州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同時上報總部;總部應以清單申報形式向南京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文化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損失可稅前扣除。《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明確,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按規定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進行資產處置,對經確認的損失可以在凈資產中予以扣除;對于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例如,某新華書店2012年1月購進一批音像制品,2014年6月還有價值12萬元的音像制品滯銷,企業將其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2014年9月,該書店處置滯銷音像制品取得收入6.5萬元,這筆收入應作為2014年度的應稅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存貨非正常損失增值稅進項稅額稅前扣除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此,對自然災害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造成的存貨損失無須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房屋、建筑物改擴建損失不能直接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上述規定明確了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發生的資產損失不能直接稅前扣除,而是計入改擴建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以計提折舊的方式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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