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終止條款規定
合同法第411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終止,但另有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此,委托合同當事人雙方應就情形加以約定。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p>
一、委托合同終止的法定委托條件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務的處理對其已無意義,同時委托人也無從對委托事務指示,加以關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則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能力與經驗的依賴落空,委托事務也無從繼續進行。因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委托關系應終止。
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實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終止。
2、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這是指當事人原有行為能力而后來因某種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
3、若當事人是企業的,則該當事人破產。
已破產的企業因其信用喪失,無法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委托關系應終止。
但本法并非強行性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約定排除或限制本條(第四百一十一條)的效力。例如,雙方可以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由委托人的繼承人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人繼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繼承其地位。
二、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
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 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p>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逗贤ā返谒陌僖皇粭l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边@是法律所規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
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合同另有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
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三、委托合同終止的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
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
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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