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和協紡織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行政處罰
2020年3月3日,深圳海關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蛇關緝一決字】〔2020〕0005號》。
2019年11月22日,當事人南昌和協紡織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華益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梭織布55860米。報關單號為:530420190046280560,柜號:TEMU2401435。11月24日,經海關查驗發現,所查貨物數量與申報不符,實際出口梭織布20000米,其余與申報相符。另有未申報貨物:1、紙袋120千克,應歸入商品編碼4819400000,2、塑料袋80千克,應歸入商品編碼3923290000,3、展示臺2臺,應歸入商品編碼9403200000,4、迎賓柱2個,應歸入商品編碼7308900000,5、衣架130千克,應歸入商品編碼3926400000,6、防塵袋95千克,應歸入商品編碼4202920000,7、不銹鋼架50千克,應歸入商品編碼7308900000,8、塑料模特2個,應歸入商品編碼9618000090。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影響國家的出口退稅管理。
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查獲經過、檢查(查驗)記錄表、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解釋報告、裝箱單、合同、發票等為證。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之規定,蛇口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3.19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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