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京環紡織品再利用邯鄲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5月13日,石家莊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石家莊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石關緝違字〔2020〕0006號。
當事人:京環紡織品再利用邯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興軍
住址:河北省邯鄲市魏縣經濟開發區東區創業大街5號
海關編碼:1304910139
當事人于2017年5至6月份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22臺減免稅設備用于廢舊紡織品回收再利用項目,共計3票報關單(報關單號:040620171067000062、040620171067000078、040620171067000087)。因資金緊張,未經海關許可,當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將上述進口的22臺減免稅設備與深圳京環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進行融資租賃,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編號:JHRZ20170630),合同期間上述減免稅設備仍在當事人在建工程科目賬冊,且存放于當事人廠房并投入生產使用。當事人已于2019年12月31日與深圳京環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協議解除上述融資租賃合同,并取回上述減免稅設備所有權。
經邢臺海關計核,上述涉案貨物貨值共計人民幣2193.08萬元,涉及稅款人民幣205.61萬元。
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記錄、當事人情況說明、當事人減免稅設備相關資質、融資租賃合同、固定資產賬、當事人支付融資租賃利息等銀行憑證、終止融資租賃協議書、當事人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證據材料為證。
當事人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設備進行融資租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22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 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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