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潤轉增自然人股本應納個稅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在對轄區內某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稅務稽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將未分配利潤轉增個人股東股本,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違法行為,最后作出責令其補扣繳稅款220余萬元,罰款110余萬元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
經查實,該企業出于競標的需要,急需將注冊資本增至1000萬元,由于股東自有資金不足,公司賬上也沒有足夠的未分配利潤,于是,該公司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代為撰寫股東決議和公司章程,以利潤轉增資本的方式增資。為方便辦理,該企業還將經營地址從福田區變更到龍崗區,增資手續辦妥后又遷回福田區。賬務方面,到2010年9月有830多萬元的未分配利潤時,該公司作出了增加實收資本900萬元的賬務處理,其余70萬元掛往來賬。
根據稅法規定,上述個人股東以利潤轉增資本,構成從企業取得利潤分配,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為扣繳。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向該公司送達了《責令限期代扣代繳稅款通知書》,責令其限時補扣繳上述個人所得稅160余萬元。
除上述問題外,該公司還存在以套取現金方式在內賬中向個人股東發放股息、紅利,向員工發放獎金和提成的違法行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近60萬元。稅務機關對其作出了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20余萬元,罰款110余萬元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
稅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的有關規定,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在該案件中,該公司以利潤分配形式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的業務,實際上是該公司將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的過程。本案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實質是對以利潤分配方式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征稅,當涉案企業辦妥工商登記和轉增資本的賬務處理時,納稅義務就已經產生了。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和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利潤分配,納稅義務就會發生,并不要求股息、紅利以現金形式進入股東賬戶。因此,個人股東企圖通過非現金分配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規定,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應計征個人所得稅。該通知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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