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把我檔案丟失竟然無法辦退休
人事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繳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
我是北京戶口,上世紀七十年代下鄉插隊,1980年回到北京。不久,我被本市一家事業單位招為正式職工,1983年嚴打時入獄,1995年出獄。當時為了生計,我跟朋友到外地去做生意,最近幾年才回到北京居住。
因為要辦退休手續,我到以前工作過的事業單位去索要個人檔案,但對方告訴我找不到了。他們說,單位曾更換過三次辦公地址,每次搬家都要處理一些物品,但沒發現過我的檔案。而且該單位一把手換了十幾個,現在除了三四個老職工外,其他員工和領導根本不知道曾經有我這么一位職工,找不到檔案他們也沒辦法。但沒有檔案我就辦不了退休手續,拿不到養老金,請問:單位把我檔案丟失,我現在該怎么辦?
您好,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41條規定,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使檔案遲延移轉,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可參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及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勞動者因其檔案丟失而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損失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受損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六萬元。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建議您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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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涉及勞動者因未休年假而要求支付工資報酬的訴訟普遍存在,此類問題容易存在以下三大誤區:
一是錯誤地認為勞動者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資應適用一般時效,從而認定勞動者自申請仲裁之日往前推算超過一年的未休年假工資一概不予支持。未休年假工資屬于勞動報酬,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關于特殊時效的規定,即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時效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亦即只要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以內申請仲裁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均應當支持。
二是錯誤地認為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已休年假的事實承擔全部舉證責任。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已休年假的舉證責任分配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客觀評估當事人舉證能力,用人單位應當對兩年內已安排勞動者休年假或已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超過兩年的,應當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拒絕舉證或舉證不充分,各自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錯誤地認為勞動者只要新進用人單位工作未滿一年的,一律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查明勞動者在新進用人單位之前的工作情況,如果勞動者從前一個用人單位離職后緊接著入職本單位,那么只要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就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而不能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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