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賬簿印花稅你掌握了嗎?
為了貫徹資金賬簿印花稅征收管理要求,小編將對此項業務涉及的熱點問題解答進行了整理。
問:我公司于2014年12月成立,成立當月按我公司章程要求,實收資本到賬500萬元,請問印花稅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文件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因此,新成立公司資金賬簿印花稅應于實收資本到賬當月進行申報,其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五。
問:我公司2012年成立時已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計算繳納了印花稅,2014年10月份我公司進行了增資,實收資本較2013年增加了200萬,請問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依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幾個問題的通知》(大地稅二〔1995〕0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在年初的15日內計算繳納印花稅。
因此,您企業應就2014年年末會計賬簿上“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與上一貼花年度的貼花資金進行比較,如果2014年計稅金額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應在2015年1月份15日內計算繳納印花稅。
問:我公司總賬啟用新賬簿,但“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較以往各個年度沒有增加,請問是否需要按5元定額貼花?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的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換資金賬簿時,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則就增加額貼花;如果沒有增加,則不需要繳納該年度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也不需按5元定額貼花。
問:我是一家加工企業,我的主管局通知我企業本月要申報“資金賬簿”印花稅,但是我在網上申報系統里看不到“資金賬簿”的印花稅稅目,可否與“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填寫在一起,一并進行網上申報?
答: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與“加工承攬合同”盡管稅率相同,但二者不屬于同一稅目。為準確核算各稅目的納稅情況,請聯系您的主管地稅機關核準您企業印花稅中需要網上申報的各個稅目后,正確填報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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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公司(建設方)與乙公司(施工方)簽訂建筑安裝合同,如果乙公司在施工的同時,提供建筑材料,那么該筆用于使用的材料款應該開具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發票?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建筑業企業提供建筑施工勞務并銷售貨物,應當區分所銷售的貨物為自產還是外購,如果所銷售貨物為其自產的,應分別就銷售的材料繳納增值稅,提供的建筑業勞務繳納營業稅,分別開票,并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如果所銷售貨物為其外購的,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繳納營業稅并開具地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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