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納入"三證合一"的納稅人稅務登記怎么辦?
對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并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稅務部門的全覆蓋。
稅務部門與民政部門之間能夠建立省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部門間數據接口并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遞的,可以參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做法,對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納稅人進行“三證合一”登記模式改革試點,由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只發放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賦予其稅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我國現有機構代碼分為兩類:
一是“原始碼”,即由登記管理部門在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登記時發放的代碼,主要包括工商部門的工商注冊號、機構編制部門的機關及事業單位證書號、民政部門的社會組織登記證號等。二是“衍生碼”,即在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后,相關部門發放的管理碼,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的組織機構代碼、人民銀行的機構信用代碼、稅務總局的納稅人識別號等。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5年我國實施機構代碼制度改革。從唯一、統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轉換等角度綜合考慮,統一代碼設計為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
根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要求,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會同登記管理部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統一代碼國家標準。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統一代碼資源,建設和運行維護統一代碼數據庫,為各部門提供信息服務,加強統一代碼賦碼后的校核。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在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并將基本登記信息及其變更情況及時提供給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會同登記管理部門建立統一代碼重錯碼核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賦碼和信息回傳情況。
方案實施后,各有關部門應盡快完成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代碼過渡。短期內難以完成的部門可設立過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難的個別領域,最遲不得晚于2020年底。過渡期結束后,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登記管理部門的舊登記證(照)停止使用,全部改為使用登記管理部門發放、以統一代碼為編碼的新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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