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活少如何發工資
在用工單位出現工作量不飽和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下,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按什么標準計發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
答:勞動者通過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重要權利。勞務派遣用工作為我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用人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其勞動報酬不應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勞動者因用工單位的工作量不飽和導致未提供正常勞動,是用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況且被派遣勞動者在沒有工作時勞動報酬都不應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那么被派遣勞動者在提供了部分勞動的情況下,勞動報酬更不應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務公司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補足馬某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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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我今年快40歲了,是北京市戶籍。2004年初,我被本市一家油泵液壓公司聘用,目前已在該企業工作12年。2011年初,公司與我簽訂了5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并約定每月工資為5000元。
近日,單位勞資科的負責人找我談話,稱我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續簽,讓我現在可以聯系找工作,爭取春節前把所有手續辦完,節后就不用再來單位上班了。談到經濟補償時,單位提出的補償標準是給我8個月的工資,我說自己在單位上班12年,按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規定應給我12個月的工資,但單位說經濟補償只能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后開始計算。請問:按國家法律規定,我的經濟補償金應該從哪一年開始計算?
安慧敏:您好,根據您所述情況,若工作至合同終止日(2016年3月31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您8.5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由此來看,您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之前終止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您的經濟補償金主張起算點為2008年1月1日。
其次,您提到的用人單位要求您節后就不用再去工作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應當工作至終止日。如果在終止日之前與您解除勞動關系的不屬于終止,而是勞動關系解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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