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體旅游不能替代個人年休假
2004年8月,徐某大學一畢業即進入濟南某科技公司。由于徐某聰明能干,頗受公司領導賞識,屢獲獎勵。去年,因徐某工作出色,公司安排徐某和其他業績出色的同事,共同參加了一次7天的出國游、一次5天的國內游。到了年底,徐某打算和女友一起到海南旅游,遂向公司提出要休10天的年休假,結果被公司拒絕。公司拒絕的理由是:徐某已參加了公司安排的長達12天的集體旅游,沒有資格再享受10天的年休假。今年初,由于種種原因,徐某離開了該公司,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5600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徐某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對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擁有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的權利。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游屬于獎勵或福利,是不能替代個人年休假的。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徐某的情形不在以上的范圍內。第5條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徐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的要求,于法有據。
最終,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徐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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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2014年9月,我被一家裝修公司招聘為后勤部人員,約定月薪為2000元。2015年1月1日,公司跟我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開始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入職第二個月的中旬發放1月份的工資時,單位說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緩一緩再發,但絕不會不給的。
2015年10月底,單位說沒有業務讓我們大家另外找工作。可到這時,單位已經拖欠我10個月工資共1.6萬元(老家來人時,我曾向公司借支過4000元)。我要求公司在我離開單位前,將全部工資結清。經理跟我商量,說等客戶把工程款撥過來就給我,我同意了。過了些日子,我聽說有幾筆工程款已經到賬了,但公司卻一直拖著不給工資。我每次打電話,經理要么不接,要么就掛斷。公司和經理都沒給我打過欠條,請問:我這工資還能要回來嗎?
楊雪峰:你好,《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第9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應當按照規定日期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公司拖欠您工資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為及時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建議您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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