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的附件要求是怎樣的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正文是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附件和正文有著嚴格的界限。實踐中,我們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分清正文和附件。印發、轉發、批轉公文時,需要使用通知文種。印發類通知主要用于印發本機關擬制的、不能單獨行文的公文;轉發類通知主要用于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類通知主要用于上級機關批準、轉發下級機關的公文。
由此可見,所印發、轉發、批轉件與印發、轉發、批轉通知共同組成一份公文,應該作為主件而不是附件。
在正文中已經寫明報送、上報等內容的文件,且已在標題中說明,無需作附件標注。比如《×××廳關于報送2015年工作總結的報告》,不能將2015年工作總結作為附件。
二是規范標注附件說明。附件說明是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在具體操作中,會出現不規范標注的情況。如某縣黨委發文時,在附件說明處標注“附件隨后”“附件3份”“附件列后”等,還有的文件在公文正文中寫有“(附件附后)”,這些都是不規范的。《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規定,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后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有多個附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附件順序號(如“附件:1.×××××”);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一行附件名稱首字對齊。
三是著力減少發文、轉變文風。精簡文件,不但要嚴格控制發文數量,也要嚴格控制文件篇幅。因此,在審核公文時,要注意文件篇幅過長、重復發文等現象,恪守把關之責,敢于提出審核意見。
讀者來信中提到,“將已發的專題會議紀要、工作報告,作為文件的附件再次印發”。筆者認為,為了精簡文件,同時也便于收文單位更好地理解、貫徹文件,對已發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在文件中適當引用強調,重申要求,不要再作為附件一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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