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公文處理暨信息采編順利完結
包頭市司法局舉辦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公文處理暨信息采編培訓班。市委辦公廳信息處、法規處負責人分別就黨委信息采編報送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進行專題講座,各旗縣區司法局、稀土高新區司法處、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直屬公證處、市局機關科室等70余人參加。
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目前普遍存在公文格式、行文規則、審批程序不規范,公文稿件質量不高,宣傳報道針對性、時效性不強,工作特色提煉不突出等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日常工作。
通過培訓,各單位辦公室主任和專職公文信息人員獲益匪淺,日常公文處理和信息報送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都得到解決,面對面的講授和交流,對所學知識的掌握和運用更加深刻,對今后在公文處理中繼續保持“嚴肅、嚴謹、嚴格”工作作風,在信息宣傳報道中堅持“突出實際、注重時效、指導實踐”工作特點,有著積極的促進和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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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文寫作中,大家常常會發愁:成文日期和發文日期到底是不是一樣的。成文日期亦稱制文日期,是公文生效時間的根據之一。凡公文都要準確清楚地標識成文日期,它直接關系到一篇公文的時效。對其確定一般依這樣的標準進行:會議通過的公文,以會議通過的日期為準;領導人簽發的公文,以簽發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準;法規體公文以批準日期為準;電報及一般信函以實際發出日期為準。
成文日期要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發文日期又稱印發日期,是指公文的印制和發出日期,標識這一要素是為了準確反映公文的生成時效,對其確定要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準,用阿拉伯數碼,標識于公文版記部分“抄送機關”之下的位置。要特別注意成文日期與印發日期在時間上的同一性和差異性,亦即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但在不一致時,印發日期只能晚于成文日期,而決不可能提前。
在公文寫作中,你分清楚附件、附件說明和附注的概念了嗎?它們均是公文主體部分的格式項目,但各自的含義和用途不同。 “附件”則是指公文主件所應附的公文附件,即實質上的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正文內容的組成部分,與公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順便提及的是,附件應當置于正文之后,版(文)尾之前,并與主件一起裝訂。實踐中不少機關把公文的版記(文尾)置于公文主件之后,附件之前,形成主附分離,這是不正確的。
“附件說明”指的是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是附件這一公文格式項目要素的標識問題。 “附注”則一般是指對公文的閱讀傳達范圍,使用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加以說明的文字,例如“此件發至縣團級”、“此件可見報”等,它通常標識于成文日期的左下方。此外,對于“請示”行文,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這屬于一種特殊的規定要求。附注不是對公文的內容作出解釋和注釋,對公文的注釋或解釋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內括號或句外括號的方法加以解決,為此,使用附注時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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