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改變了視同銷售的口徑
蘋果店老板:“四元一斤,不甜不要錢!”
藍老師:“好,給我稱一斤不甜的蘋果”。
——這是一個笑話,卻引發一類更像笑話的思考:
如果直接買了十個不甜的,不給錢走人,老板按幾個交增值稅?
是的,應該按十個,因為這算無償贈送。要視同銷售。
如果買了十個,當場一咬發現五個不甜,只付五個的錢,老板按幾個交增值稅?
顯然是按五個交,因為這算“折讓”。
但也怕有稅務人員認為,老板賣了五個,又送了五個要視同銷售,所以要按十個交稅。
如果現在稅務局出文件規定:因不甜送的,不屬于視同銷售。
你會怎么想?
稅務總86號公告講到:免租期不屬于視同銷售。
原文是:“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這個規定在圈子里引起了一個小小的討論:稅務總局是否改變了視同銷售的口徑,是否說明,如果無償贈送有商業目的,就不應該視同銷售?
幾個朋友為此討論了很多屏,但我認為是多慮了,這個規定根本就不該有。
對于86號公告的這個小規定,邏輯上只存在兩種解讀,一是稅務總局認為免租期本身就不屬于無償贈送。二是免租期雖然屬于無償贈送,但專門規定不視同銷售。
一眼可以看出,第二種解讀是錯誤的。因為在構成無償贈送的前提下,稅務總局沒有權力開口子規定可以不視同銷售。因為《試點實施辦法》在定義視同銷售時,沒有諸如:“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樣的規定。
所以,如果構成了無償贈送,稅務總局也沒法不讓交稅。
看起來,86號文這條的正確解讀是:免租期不屬于無償贈送。
稅務總局這樣理解的理由是什么呢?
首先,從業務實質看,免租期顯然是一項促銷優惠降價行為,任何人都不會認為它真正是一種贈送。
其次,免租期與未來租期是一個合同整體,從整體看,是一個有償的租賃行為,不能只將其部分租期分離出來,作為單獨的租賃業務處理。
比如,永遠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客戶只租免租期,就像文前“只買不甜的蘋果”一樣。當然,如果真有這種奇葩的事發生,就要視同銷售了。
上面的分析看似有理,其實也是錯誤的。
稅務總局86號公告實際上是在試圖對“業務實質是什么”進行規定,即規定:免租期是一項促銷降價,還是一項贈送。
而它同樣也沒有這個權力。
稅務總局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有權規定如何交稅,但無權規定一種行為事實上是什么。
免租期是贈送行為,還是降價行為?或者算是一個獨立的租期?這都屬于“事實”,事實不是文件能定義出來的,而只能通過業務、合同、證據證明出來。
所以,86號公告的這個規定,本該是由稅務稽查與納稅人,結合證據來把握確認的,不應該直接用文件來越廚代庖。
萬一我真和房客簽個一年的租賃合同,約定一年全是免租期,拿這個文件來說不交稅,稽查會認可嗎?
也就是說,86號這一規定,仔細分析,在法律上看是有問題的,是沒有依據。只是它有利于納稅人把握,方便于稅務稽查定性,所以,這樣的文件很受歡迎。務實點的話,我們應以“工具”的態度來看待它,至于背后的原理,就不必去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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