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補貼等個稅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總
一、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一)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分為繳納年金、取得年金投資收益以及領取年金三個階段。
1.企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不同,具體規定如下:
(1)企業繳納部分
企業年金企業繳費每年如果在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的限額內,單位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超出前述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個人繳納部分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前述標準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前述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但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得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2.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個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由托管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應平均分攤計入各月,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由托管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若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1月1日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未能按照上述規定在限額內不繳個人所得稅或者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個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領取年金時,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上述規定征稅。
(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年金的企業所得稅扣除政策是限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的,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補貼津貼補助
(一)個人所得稅
對于補貼津貼補助,要區分不同的項目決定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具體來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的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按照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等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了上述免征以及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如企業以各種發票報銷會議費、郵電費、超標差旅費等方式套取現金,支付給個人手續費、回扣、獎勵、發放交通補貼(如油費)、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加班補助、通訊費補貼等,應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對于“合理工資薪金”規定,并且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一般企業員工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沒有限額限制,但由于國有企業的特殊性,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作為“福利費支出”稅前扣除
福利性補貼如果不能滿足作為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條件的,屬于以下范圍的,應作為企業福利費支出稅前扣除:(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禮品
(一)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給員工發放禮品,符合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的定義,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
按照《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經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照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總結
總體來說,企業年金、發放補貼、津貼、補助和禮品的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政策較為復雜。核心在于根據各項支出的實質,分別按照工資薪金、福利費政策處理,特殊情況下給予免稅或不征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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