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傍名人”商標注冊能夠回歸理性嗎
最高人民法院1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一次全方位、系統性地查漏補缺,這份司法解釋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進行了梳理和解答。其中最引人矚目的莫過于明確規定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
這就意味著,以往類似于將“喬丹”、“哈利波特”等名字作為搶注對象的行為將被嚴格限制。正如專家評價所言:“這份司法解釋體現了保護誠實經營、遏制惡意搶注商標的司法導向。”尊重在先權利,屬于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延伸,該《規定》以制度形式限制了商標注冊“傍名人”的投機主義,試圖推動其回歸理性軌道。
商標注冊作為一種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卻被某些不良商家當成了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工具,打擦邊球的行為時有發生。顯然,商標“傍名人”不符合市場經營規律,實屬掩耳盜鈴之舉。給商標注冊案的審理立新規,讓法律保護本該受保護的人,懲戒本該受懲戒的人,既合乎法理情理,也順應了民意。可以預測,此《規定》在正式施行后將有效遏制惡性搶注行為,并提高司法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然而,就圍繞商標注冊的正本清源工作看來,該司法解釋恐怕還只是個良好開端。一方面,商標糾紛案往往得從一審打到二審,如法律人士所言:“從起訴、審理到判決,要付出的時間、精力和訴訟費用等成本往往會非常高”。基于此,名人的維權意識可能受到影響;另一方面,《規定》主要適用于法院審理環節,其對商標注冊環節的行為制約有限。這些因素都說明,接下來對普法宣傳和行政等方面的制度完善還需進一步加強。
“欲知平直,則必準繩;欲知方圓,則必規矩”。司法對于商標維權逐漸“敏感”,也是在以行動鼓勵創新。我國從商標的草莽時代到商標精細化規則時代一路走來,野蠻生長的空間越來越逼仄,回歸對商業基本原則的遵循,回歸對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樹立,不僅體現了司法保護的正義感和可靠性,也是商業文明成熟化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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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近日發布。針對惡意搶注商標等問題,《規定》完善商標授權確權法律適用標準。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復審等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近年來,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數量增長迅速,特別是近兩年增幅尤為迅猛。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為例,從2002年到2009年,該院共審結商標授權確權行政一審案件2624件,而2013年該院受理的一審商標行政案件達到2161件,2014年更是增加到7951件。
《規定》共31條,主要涉及審查范圍、顯著特征判斷、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實體內容,以及違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內容,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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