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已經形成了明確架構
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企業會根據一些標準,比如職工工作年限、年齡等確定職工的福利水平,承諾職工退休時支付一定數額的退休金,因而風險由企業承擔。這是許多發達國家主要的養老金計劃,我國只是剛剛將其引入。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引入設定收益計劃。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13條至第19條,對設定受益計劃的確認和計量進行了細致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首先,要對職工福利有關的各個方面進行精算,并進行折現。其次,把折現后的金額平均分攤于職工提供服務的各個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資產成本。最后,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明確對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者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后續會計期間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進行了補充規定。這樣,設定受益計劃從確認到終止都有了準則依據,使得該項經濟業務的處理有始有終,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設定受益計劃的核算步驟多,又需運用精算假設,且有可能產生精算利得和損失,因而處理較為復雜。設定受益計劃由兩部分組成。一個部分為在損益中確認的金額。這部分金額又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服務成本,包括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結算利得與損失。二是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
另一個部分為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即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這部分包括以下3個方面。首先是精算利得和損失,其次是計劃資產回報,最后是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如果以后精算的折現率更高或者更低、社會的醫療水平上升或者下降、通貨膨脹或者通貨緊縮等,都會對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產生影響,并且要將其變動部分記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
設定受益計劃的簡要核算分4步。一是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二是確定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三是確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四是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
我國設定受益計劃會計規范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的最新發展成果,但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設定受益計劃的規范只是簡單羅列,過于概括,實務會計處理中仍覺得像“老虎吃天無從下手”。
對于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終止的會計核算,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終止。一是職工離職后,企業根據計劃條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設向職工支付福利;二是通過和其他主體的交易解除全部或部分福利義務,例如可以通過購買保險單而將福利義務一次性轉移給保險公司。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規定了義務終止的會計處理,即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者凈資產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后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在原設定受益計劃終止時應當在權益范圍內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結轉至未分配利潤。計劃終止,指該計劃已不存在,即本企業已解除該計劃所產生的所有未來義務。
對于設定受益計劃實務操作的建議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對會計人員及精算師要求較高,應加強會計人員及精算師的專業培訓和職業素養,提高其會計核算能力和精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設定受益計劃是我國會計準則中提到的新名詞,會計處理及各項規定仍待加強,企業在執行設定受益計劃過程中會承擔較大風險及支付不確定性,若企業盲目隨意執行,則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可以先鼓勵規模較大、經濟效益較好、會計核算制度非常完善的企業先行實施,在摸索中不斷完善,引導其他企業逐步執行設定受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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