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記錄"不見了" 企業材料如何還原?
目前各公司正如火如荼在進行年底結賬工作,如因種種原因以致其歷史財務資料失竊或被盜,將會引起許多企業管理層關注財務資料不完整對年度報表的影響及外部審計師應如何執行審計工作及可能出具的審計意見。
我國《會計法》已明確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更進一步要求上市公司的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根據中國審計準則的相關定義,會計記錄是重要的審計證據來源。準則同時也明確規定,如果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至于無法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同時,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出具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意見時,需要評估歷史財務資料失竊或被盜的原因,是否由管理層舞弊或者內部控制的無效而最終產生。根據評估的結果考慮對內部控制審計意見的影響??赡苁菍徲嫹秶芟薜臒o法發表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者是由于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的否定意見,或者是帶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
外部審計師為企業提供審計服務時的主要工作目的就是對歷史財務信息發表鑒證意見,因此,構成審計證據的歷史財務資料的完整性對審計師而言至關重要。歷史上,就曾經出現過外部審計師由于無法通過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來確認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而對該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期后監管機構介入調查,最終該上市企業遭遇停牌的結果。
然而,從實踐中我們理解歷史財務資料缺失并非完全沒有應對之策。根據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的應用指南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的說明,審計證據在性質上具有累積性,主要是在審計過程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獲取,也可能包括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例如:某公司的部分原始憑證和存貨出入庫記錄不幸被火災吞噬,公司管理層通過不懈的努力,最終實現了財務資料的還原。具體程序如下:
1、公司向眾多的供應商函證往來余額和全年采購量,同時獲取相關結算的銀行交易憑證作為歷史采購財務信息的替代性資料;
2、該等采購信息也可作為存貨入庫的支持性證據;
3、公司亦通過之前和客戶進行交易額與余額對賬的對賬單、銀行月結單中記錄的收款流水信息,成功還原了歷史銷售財務信息。
4、注冊會計師可以了解、評估和測試公司在還原會計記錄流程中的相關內部控制,例如,測試公司是否有內部控制保證替代資料的完整性,是否有內部控制保證替代資料的準確性等。
5、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測試上述還原的會計記錄的審計程序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例如,實施分析程序和復核程序、按照財務報告編制過程實施重新執行程序、對同一會計信息的不同分類及運用進行調節、從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的來源獲取作證材料、獨立獲取來自第三方供應商的詢證函回函等。
上述還原的替代性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程序獲取的相應的審計證據均可以作為有效的審計證據。
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法定責任,企業應制定完整的內部管理辦法,在日常管理中,應注意加強對紙質財務資料的保管,和對電子財務信息及時進行安全備份,確保資料安全、完整。一旦發生了歷史財務資料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時,企業應該及時商討務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并咨詢有關部門與專家,以避免耽誤了公司的年報發布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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