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指南:稅企溝通四大技巧
M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D公司購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價款為1100余萬元、增值稅稅額為2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材料已驗收入庫。后因D公司突發意外而被注銷工商登記,該款項無須支付,稅務局要求M公司對這筆增值稅進項轉出。讀到這里,你一定會認為這又將是一場稅務局的勝利。但事實是“殘酷”的,企業運用了合理的稅務溝通技巧說服了稅務局,成功避免了200萬元的進項稅轉出的損失。
什么稅務溝通技巧竟然可以幫助企業抵扣200萬元的稅款?稅企發生爭議時,財務管理人員要第一時間找到稅務局的主張。當稅務局質疑某筆業務,通常都會拿出相應的法條來支持自己的觀點。但稅務局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難免會有些冤假錯案,更有甚者,拿著作廢的文書來指點江山。所以企業在與稅務局溝通前必須要判斷稅務局的檢查事項是否與業務相關、參考條文是否有效等等。
回到案例,M公司既免費拿到了貨物,又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理所當然認為可以抵扣進項。稅企矛盾就聚焦在企業應付不付的款項是否要做進項轉出。
證據是什么呢?就是我們手中的發票、單據、賬簿、合同。如果案例中稅務局懷疑業務真實性,企業便能快速拿出發票和合同給予回應。為了加大勝利的砝碼,我們本著“以彼之道還之彼身”的精神,還要找出與證據相對應的法條。案例中稅務局的主張在情理上有幾分道理,但證據呢?沒有。
M公司馬上根據這筆業務找到對應的稅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善意取得假發票的,需要進項稅轉出。也就是說,稅法對企業進項轉出事項用了反舉例的方法,將不能進項抵扣的方法一一列舉。M公司的業務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在反舉例的范圍中,又手持D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額理應允許抵扣。
有了依據還不夠,如何說又是一門學問。M公司是怎么反駁的呢?首先他提出主張,指出業務不在反向列舉的范圍,且稅務局的主張是沒有依據的,因此納稅人有權抵扣進項稅。其次講事理,企業抵扣的200萬元進項不是稅務局白送的,是銷售方因銷售而發生的銷項稅額并且已經繳納了。可見增值稅鏈條是完整的,況且M公司有D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證明業務的真實性,所以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至于應付不付的款項不屬于增值稅的范疇,應是企業所得稅的范疇。M公司應將應付賬款轉入營業外收入,年底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總結了“陳述申辯書寫作四步曲”:第一步表達感激之情,字里行間一定要流露對稅務局敬意。第二步就事論事,輕描淡寫地敘述稅務局的檢查結果和處理措施。第三步企業陳述理由,措辭委婉,表達對稅務局處理結果的不認同。最后一步,“藏鋒”。說白了就是如果企業有大型國企背景的,可以搬出來拼爹;沒有背景的企業當然也不用自怨自艾,還可以點出自己對當地的稅收貢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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