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拉拉隊的制服版權到底屬于誰?
最高法院進行了場辯論,目的是搞清拉拉隊的制服版權到底屬于誰。
案件編號15-866,Star Athletica和Varsity Brands這兩家美國時尚公司的官司從開打至今已有6年。前者因涉嫌抄襲Varsity Brands 5 款拉拉隊制服設計中的裝飾物——蝴蝶結、拉鏈和條紋被送上法庭。
鑒于美國司法界對時尚版權的界定含糊不清,裁決一度被推翻過。2014年,田納西州西區地方法院認為裝飾性設計無法與衣服分離開作為獨立的衡量對象,因為不屬于版權法保護范疇。時隔一年,巡回上訴法院的再審判決卻站在Varsity Brands一方。
美國版權法不保護服裝設計的規格,如形狀、剪裁、尺寸,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長期認為服裝上采用的特殊面料圖案是可分離的、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那對于制服而言,理論上可受版權法保護的獨創性表達,是否和不受保護的實用部分在觀念上可分離?
美國國會以及最高法院尚未給出判斷標準,法官也為達成共識,結局就是制服版權至今走不出灰色地帶。
舉例而言,當人們把蒙德里安、畢加索、杜尚的畫作印上衣服,這算侵權嗎?Star Athletica公司聘請的律師John J. Bursch認為,當圖案為對衣服功能性不起任何作用時理應受版權保護。他辯論稱:“Varsity(的設計裝飾)則不然,制服上的圖案設計讓穿著者看來更有曲線。”
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并不認同,“蝴蝶結或是其他裝飾性設計雖然不像蒙德里安(的畫作),但作為衣物附加品,應該被分開看待”。美國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將討論帶入循環:“我們在討論的不光是平面面料,還是附加飾物,而是當后者擁有功能性后該怎么判定。”
不同于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在審判原則上更遵循先例。可當討論組將“迷彩”引入話題時,人們卻覺得答案越來越遠。原告Varsity公司代表律師William M. Jay認為它應該受版權保護,隨后通過授權被用到背包、iPhone手機殼上。”這一論點很快被擊垮,法官Elena Kagan說道:“它被用于衣服上后能發揮隱蔽作用。”更現實些,問軍隊要授權費用根本不現實。
在這段曠日持久的司法拉扯中,包括CFDA(美國時裝設計師協會)、Fashion Law Institute(紐約時尚法律學院)和知識產權學者都呈上過各自見解。CFDA警告說,若法庭最終站在Star Athletica這邊,則意味著將美國時尚設計師置于零防備的窘境。
巡回法官David McKeague在去年異議意見中將有關分離性的公開討論稱之為“形而上學的窘境”。他對NBC說:“如果美國有類似于其他許多歐洲國家為服裝所設立的專門的設計權,那這場使人感覺無比抽象的討論毫無必要。”由于“設計權”的缺位,美國許多公司通過申請立體商標、外觀設計專利等方式“曲線救國”。
2010年,美國參議司法委員會提出了創新設計保護和盜版法案(the Innovative Design Protection and Piracy Act)。這部法案彌補了版權法的不足,為獨創且新穎的時尚設計提供三年的保護。但最終未獲得全部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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