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鞋印“喜羊羊”惹版權官司
該動畫片著作權人狀告臺州一鞋業公司侵犯著作權 并索賠5萬元
此案昨日在市中院二審開庭
隨著動畫片《喜羊羊和灰太狼》的熱播,童鞋,遂將對方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羅湖法院一審駁回原創動力公司訴求,其不服提起上訴,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審。
一審:駁回原告訴求
庭審中法院解封公證處封存的商品,左右兩只童鞋上分別有類似“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圖案及“ZHONGFA”標識,鞋后跟處也有“ZHONGFA”標識;鞋盒則有“天中”系列童鞋、“TIANZHONG”字樣,并標有被告天中鞋業的名稱。
此外,2010年9月15日,好鄰居百貨還出具說明稱,由于工作人員粗心大意出現失誤,將一雙標有“ZHONGFA”標識的童鞋,錯誤裝入有“TIANZHONG”標識的鞋盒中。
法院認為,鑒于好鄰居百貨為案涉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對侵權產品的來源應有清楚認識;原告原創動力公司對好鄰居百貨出具的證明雖然不予認可,卻在庭審中以已與好鄰居百貨達成和解為由,不同意追加好鄰居百貨為本案當事人,應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法院認為,原告原創動力公司是“喜羊羊”、“灰太狼”的著作權人,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生產了侵犯其卡通形象著作權的童鞋,應就此承擔舉證不能之后果,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方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被告未出庭
原創動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昨天在法庭上,他們表示,該公司在2010年1月3日購買了一雙上述涉侵權童鞋,并進行了公證。童鞋上使用了“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圖案,包裝上有“天中”系列童鞋及“TIANZHONG”字樣,并標有天中鞋業名稱,足以證實天中鞋業實施了侵權行為。
原創動力公司一方還稱,他們從工商部門查證,好鄰居百貨已于2010年5月12日在工商部門注銷,因此他們對該百貨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的說明的真實性存疑。昨日,天中鞋業未有人出庭。法官表示,庭審前該公司表示由于路途遙遠,費用太高,遂放棄出庭。
案卷
原告:索賠損失5萬元
被告:百貨公司應負責
原告方原創動力公司訴稱,長篇益智趣味動畫片《喜羊羊和灰太狼》多年來在全國各省市電視臺持續熱播,并屢獲殊榮,該動畫片由該公司制作并發行,他們是該動畫片及其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完全的著作權,并對該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他們認為,臺州市天中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中鞋業)未經許可,大量生產并通過位于深圳市羅湖區紅桂路的好鄰居百貨大量銷售的童鞋使用了《喜羊羊和灰太狼》卡通形象作品,嚴重侵犯了原創動力公司的著作權,給他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此,該公司將天中鞋業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其著作權的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承擔訴訟費用。
法庭上,原創動力公司出示證據顯示,2010年1月3日,原創動力公司特地在好鄰居百貨購買了一雙侵權的童鞋,好鄰居百貨出具了電腦小票、發票,公證員對此購買過程進行了監督,對所購物品拍照和封存,并出具了公證書。
而天中鞋業對于童鞋侵權卻有另外一種說法,他們稱其公司沒有生產該侵權產品,實際侵權人是羅湖區紅桂路好鄰居百貨,他們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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