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常識中的反傾銷
什么是反傾銷?
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
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
第二,確定對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價格低于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價格低于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條件下國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如該產品的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并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價格2%,傾銷產品量占同類產品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于傾銷幅度,也可以低于傾銷幅度。
盡管反傾銷調查并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并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采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采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一樣,一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后,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于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商所在成員政府、商或國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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