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腐形勢仍嚴峻 機制漏洞致權力制衡難實現
12月14日,武漢大學原副校長陳昭方財務等工作的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205.5725萬元。
在陳昭方案開庭審理前4天,12月10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對武漢大學后勤保障部原部長江建勤作出一審宣判,與江建勤同時被判刑的還有武大后勤保障部原副部長閔啟武;此前,武大后勤服務集團原總經理朱山河、武大后勤服務集團原副總經理何力、后勤集團維修隊長彭烈相繼落馬。
一所高校的后勤集團,就“誕生”出了這樣一長串腐敗名單,即便世人已對腐敗問題有了“平常心”,但這份腐敗名單還是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小的轟動,與此同時,社會各界對腐敗問題的討論再度升溫。
長期研究反腐敗問題的湖南商學院副院長王明高,曾任國家社科規劃后期資助重大委托項目《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盡管我國在反腐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仍存諸多難題。
關于反腐的一系列數據表明,要在根本上有效遏制我國腐敗的態勢,還十分不容易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通報,2009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接受信訪舉報1318362件(次),初步核實違紀線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結案101893件,處分106626人。其中,處級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機關的縣處級以上干部764人。王益、米鳳君、陳少勇、鄭少東等一批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許宗衡、康日新、張春江等一批大要案正在立案檢查。
今年10月26日,國際反腐敗組織“透明國際”公布了反映一個國家清廉程度的“清廉指數”,中國內地排名第79位,比上一年度上升了一位。
有業內人士認為,一系列的反腐舉措以及國際組織反腐排名的提升,意味著我國反腐敗事業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
“但是,我國反腐敗的形勢依然很嚴峻。”王明高說,有一組數字說明這個問題:據中紀委通報,2009年1月至11月,紀檢監察機關初步核實違紀線索數增長4.7%,立案件數增長4.5%,處分人數增長2.5%,移送司法機關人數增長16.6%。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處分縣處級以上干部人數增長10.8%,處分貪污賄賂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干部人數增長19.2%。來自檢察機關的數據顯示,去年11月至今年8月,我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6375件8840人,同比分別增加6%和10.6%,其中重特大案件3019件,同比增加9%;查處縣處級以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98人,同比增加8%。“這些數據表明,要在根本上有效遏制我國腐敗的態勢,還十分不容易”。
未形成權力制衡的有效機制,制度執行沒有剛性,沒有一部統一的基本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進展
從新版黨員領導干部廉政準則,到限制“裸官”出境新規,再到新近出臺的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今年以來,中央連續出重拳反腐,多次開會部署,一批廉政新規密集出臺,劍指各類腐敗現象。但是,在如此重拳之下,腐敗行為仍難徹底遏制。
“之所以如此,主要有3方面原因。”王明高說,一是制度設計尚有不科學之處。現在的制度設計雖然也注重權力制約,但沒有形成權力制衡的有效機制;其次是法律條文分散,或見之于刑事法律,或見之于行政經濟法規,或見之于部門規章制度,在反腐敗斗爭中難以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進展。
“第二個原因是制度執行缺少剛性。現有刑法既沒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廉潔自律方面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作出特殊規定,在對腐敗犯罪的懲處上又明顯低于一般的盜竊犯罪,沒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難以起到應有的懲戒和威懾作用。”王明高說。
據了解,目前,我國防治腐敗的法律法規種類繁多,各種法律、規章制度多達1200余件。“這也反映出了第三個原因,即反腐敗工作缺少一部統一的基本法律。目前繁多的法律、規章、制度沒有統一的規范要求,某些規章、制度缺乏科學論證。”王明高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家庭財產申報制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的反腐利器;金融實名制度是家庭財產申報制的孿生兄弟,猶如懸在貪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
那么,如何構建科學的反腐制度?
王明高認為,中國的反腐敗有中國的特殊性,中國特色的科學反腐制度,主要應包括家庭財產申報制度、金融實名制度。
據介紹,家庭財產申報制度,即有關家庭申報、登記、公布財產的制度,被視為科學反腐制度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體現“終端治腐”理念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個國家推行這一制度,家庭財產申報制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的反腐利器;金融實名制度是家庭財產申報制的孿生兄弟,猶如懸在貪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反腐敗的實踐證明,金融實名制是目前世界上最好、最有效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制度。
“但是,如果在我國實行這兩項制度,目前還面臨三大難題。”王明高說,一是鑒于中國目前沒有公開、統一、標準的公民信用保障系統,個人資信難以查實,反腐敗工作缺乏堅強的技術支撐;二是腐敗分子為了逃避財產申報和資金核查,必然會將大量腐敗資金和非法收入轉移到他人名下或饋贈親朋好友,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腐敗分子在國內無法藏身,必然想方設法外逃,勢必給國家財富造成巨大損失,破壞法律的實施,損害社會的公正。
王明高繼續分析說,要解決上述三大難題,必須出臺3項配套制度和一部法律,即出臺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反腐敗國際合作制度,制定反腐敗法。
“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是世界許多國家普遍開征的稅種。在中國實行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有利于淡化腐敗動機,有利于將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轉化為國家收入、增加國家財富,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王明高說,公民信用號碼保障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一人一號,終生不變。它以全國性的信用數據庫為基礎,通過關鍵號碼的設立,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政府對其實行嚴密的交叉網絡管理。一旦某人實施違規行為,將被記錄于社會保障號碼中,從而對此人的切身利益發生影響。設立公民信用保障號碼,不僅有助于重塑社會信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降低社會犯罪率,而且有助于切斷腐敗分子處理非法所得的途徑,打擊貪官外逃。
此外,王明高還提出,通過制定反腐敗法,構建一套系統有效的法律制度,界定反腐敗機構的職能職責、腐敗犯罪的偵查取證和定罪量刑等內容,為我國的反腐敗斗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和手段,從而對腐敗行為進行預防和懲治,防止權力濫用,使國家公職人員“不敢腐敗”、“不能腐敗”、“不愿腐敗”,達到從根本上遏制和鏟除腐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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