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三罪并罰獲刑14年并處罰金6億元
5月18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三罪并罰,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兌換港幣8.22億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09億余元。2006年至2008年間,身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黃光裕,為給上述兩公司牟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456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黃光裕提出上訴。8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黃光裕案進行了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點評:
“黃光裕案”的判決具有風向標意義:顯示了中國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法治的決心。“黃光裕案”的故事也更為典型:一些民營企業家為了獲取更多資源,牟取更大利益,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進行非法經營和內幕交易,并以行賄手段來尋求官員庇護,這些都在黃光裕身上一一體現。“黃光裕案”的宣判除了給企業及其經營者以警示,也給一些官員醒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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