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質災害防治條十年來首次修訂
對于地質災害多發的我省來說,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監測預警、應急、治理顯得尤為重要。9月20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召開,審議《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這是十年來,我省首次對該條例進行修訂。緣何修訂?修訂重點有哪些?會有修改意見提出嗎?本報記者對《條例(修訂草案)》予以全方位解讀。
為何修訂?執行十年部分條款已落后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于2000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經過十年的執行,部分條款已與國家新制定出臺的行政法規不相適應,因此,需要全面修訂。
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李建功說,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地質災害多發,已成為影響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安定和諧的重要因素。
我省地處黃土高原,山地、丘陵面積占全省總面積的72%,黃土沉積覆蓋地域廣,降水引發的地面侵蝕切割強烈;在中部從南到北分布著一系列斷陷盆地,地質環境脆弱,自然原因的地質災害多發。再加上多年來高強度開發礦產資源、大規模建設基礎設施,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也較為普遍。對照國家的地質災害類型劃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六大類地質災害在我省均有發生。
怎樣修訂?增加兩個章節
根據實際需要,《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地質災害應急”和“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兩個章節。
針對我省自然保護區和輸電、輸油(氣)設施比較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部分正在逐步開發的實際情況,《條例(修訂草案)》將自然保護區和輸電輸油(氣)設施也列為防護重點。如此,地質災害防護重點便增加為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輸電輸油(氣)設施等。
在地質災害預防和應急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加強地質災害監測、巡查、預警預報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同時,組織建立縣、鄉(鎮、街道辦事處)、村(設區)三級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體系,明確地質災害防治責任人和監測人。交通干線和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建設單位,以及大型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區管理機構也應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體系,進行地質災害險情監測。
為解決實施避讓搬遷的資金問題,不給企業和政府增加經濟負擔,《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對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地質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村(居)民實施避讓搬遷。
開采礦產資源實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保證金制度。因采礦造成的地質災害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確需實施避讓搬遷的,其費用由該采礦企業從地質災害治理費用中支出。
如何完善?建議增加隱患點治理內容
對《條例(修訂草案)》,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審議意見。
我省有地質災害隱患點一萬多處,一旦發生地質災害將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條例(修訂草案)》對此缺少相應規定。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即在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時,應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并根據其發展趨勢及危害程度,實行分等定級管理和按輕重緩急分期治理。同時,還應根據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動態變化,定期對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關于實施避讓搬遷,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在實施避讓搬遷時要根據先解危再解困的原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險房屋,應實行緊急避讓搬遷。緊急避讓搬遷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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