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加快立法保障文化安全
文化立法尚存問題待解專家稱需打破法制建設瓶頸
當前文化立法的主要問題包括,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盲點較多,某些領域還存在著“無法可依”的情況;有些法律法規互相抵觸,缺少必要的系統性;一些法律法規缺乏應有的嚴密性,給實際操作造成困難
隨著《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頒布,新一輪文化體制改革的大幕正式開啟。
正如決定中所說,“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運用文化引領前進方向、凝聚奮斗力量,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不斷以思想文化新覺醒、理論創造新成果、文化建設新成就推動黨和人民事業向前發展,文化工作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縱觀一段時期以來的文化發展歷程,文化領域在不斷取得豐碩成果的同時,法制建設薄弱這一瓶頸也愈發凸顯。
文化法制建設薄弱
在反復確認記者不是書商派來套取證據的“托兒”之后,網絡寫手韓某終于同意和記者談談他的受騙經歷。
今年38歲的韓某在向一家書商討要當初承諾出書所繳納的款項未果后,將自己的經歷寫成了長篇紀實小說,名為《遭遇詐騙》。
“他給我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8萬元以上。”韓某說,“我當時還看了書商所謂的經理室,里面除了一張褐色辦公桌和靠墻而立的一個褐色書柜外,也別無他物。猛一進去,還真不知道這所謂的文化公司是做什么的。”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韓某的遭遇是很多網絡寫手都曾遇到過的。當前的民營出版業因為缺乏游戲規則,給人們留下了良莠不齊的印象。
據國內資深出版人丹飛介紹,不法書商損害作者利益的“花招”主要有4種:
“首先是霸王合同。”丹飛說,書商通過制造合同陷阱,用一紙合同把作者套牢,從制作到版稅結付,方方面面都讓作者有苦難言,可就是解不了約,因為有合同在身。
“其次是拖欠稿費。有的書商為了能簽到作者的下一套書,就將稿費一直拖著不給,還有的根本就不想給。”丹飛說,第三種“花招”是玩倒閉。簽完合同之后,因為書商自己的原因不想出版了,就選擇倒閉,然后換個馬甲再成立新公司。
“還有一招是瞞報印數。一些書商報給作者的印數和實際印數的差距很大,這一手段基本成為了行業潛規則。”丹飛說。
曾經代理過大量非法出版案件的律師翁磊表示,此類問題的根源在于“出版業的法制建設薄弱”。“目前,在出版立法方面,更多的是出版管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聲音,有時候會參照學者的意見。出版界和出版物使用人的聲音,反映到立法中去的并不多”。
記者了解到,全國政協近日在京召開“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專題協商會,有政協委員對文化領域立法薄弱的現狀進行了深入分析。
北京大學中國立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石東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當前我國的文化立法正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和重視。但從歷史來看,此前文化立法的發展相對滯后。
石東坡認為,此前文化立法的薄弱之處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是立法理念有待更新。要進一步強調文化立法在本質上是維護、保障、促進和實現我國公民和中華民族的文化權利;進一步澄清文化傳承、創新和發展與傳播是國家義務和政府部門職責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要辨證地認識文化發展的群眾性、自發性與文化促進的引導性、自覺性,既要積極又要審慎地發揮文化行政的應有功能;要充分認識立法保護文化產業發展的應有功能。”石東坡說,薄弱之處的第二方面在于立法空白亟待消除。比如文化公益服務設施的法律制度尚多疏漏,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法律地位及其維護運行的法律機制亟需健全。另外,面對新興媒體、網絡空間的網絡監管立法還存在不足。
“薄弱之處的第三方面在于立法結構有失均衡。在立法的協同發展進程之中,文化立法發展較緩慢,與社會立法、經濟立法等相比,還需要迎頭趕上。另外,在已有的文化法律規范性文件中,效力等級較低的較多,而相對而言需要具備的上位法則是處于缺失狀態。而且,不同地方的文化立法重視程度和進展速度以及質量的優良程度也不一致,文化產業的專門立法尚待探索。”石東坡說。
北京大學社會經濟與文化研究中心博士王永浩也認為,當前文化立法的主要問題包括,“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盲點較多,某些領域還存在著‘無法可依’的情況;法律法規的層次偏低,與文化建設密切相關的許多重要法律尚屬空白;有些法律法規互相抵觸,政出多門,缺少必要的系統性;一些法律法規缺乏應有的嚴密性,給實際操作造成困難”。
“文化立法是文化發展、繁榮和創新的必要社會條件,是維系文化傳承和文化交流的基本制度保障,也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以往相對集中在經濟立法領域的基礎上,應更加注重文化立法和經濟立法、社會立法以及行政立法等相互之間的呼應與銜接。”石東坡說。
地方經驗化解立法難點
有關專家認為,文化立法薄弱的現狀與立法中的諸多難點密不可分。
“文化產品作為精神產品,文化立法關系公民基本權利,在權利義務設定上面臨著不同的文化價值觀念的挑戰,特別是在文化類型多樣化、文化交流活躍化的時代背景下,因此,文化立法的價值導向及其目標選擇的共識程度遠非其重要程度可以取代的。這是一大難點。”石東坡說,另外,目前文化體制改革正在深化之中,文化行政管理的模式和機制還沒有完全定型,文化監管的綜合手段及其協調性和有效性都不夠成熟。因此從立法的視角分析,文化立法的現實基礎還需要不斷鞏固。
“立法的難點還體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產業發展所需要的扶持條件,與其所涉及的一般市場監管的法律環境之間的關系以及在WTO背景下有可能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的分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文化產業立法的進程。”石東坡說,此外,各地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不平衡,使得在國家立法層面的法律供給的及時性、針對性可能受到影響。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盡管目前文化立法還存在一些難點,但各地近年來一直在積極探索文化立法實踐,并創造了很多先進的經驗。
據石東坡介紹,云南省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專門保護民族民間文化的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該條例嘗試確立了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范圍、領域以及類型,并以”其他需要保護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加以概括。還明確了政府部門的保護義務和救助措施,對新型文化管理機制,特別是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機制的深化和固化起了引領和推動作用。
此外,浙江省也制訂了《景寧畬族自治縣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該條例規定,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將畬族傳統文化和特色民間文化編入地方課程、民族學校開設畬語輔導課、自治縣廣播電視臺應當開設畬語節目等。這一條例豐富和發展了政府部門文化行政職責的內涵及其履行的手段措施,為探索縣級地方政府的文化管理與服務體制積累了經驗。
“地方立法、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國立法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發揮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的指導思想,本著‘不抵觸原則’,加之在經濟特區城市等立法中的先行先試,地方文化立法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和有益經驗。”石東坡說。
加快立法保障文化安全
據了解,《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文化產業振興、文化市場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提高文化建設法制化水平。
“在當前時期,我們既要認識到加強文化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通過法定程序將黨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為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和完善一批與文化建設和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又要認識到制定和完善文化法律法規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遵循科學的立法原則來逐步推進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王永浩說。
石東坡認為,文化立法中最主要的一大原則就是文化主權原則,也就是說要確保文化安全。
“當前,境外一些不健康甚至反動文化通過各種形式滲透、入侵,外來文化產品、文化資本和文化價值觀念對我國相對弱小的文化產業和正在變遷的文化形態造成嚴重沖擊。因此,要旗幟鮮明地堅持文化主權、保障文化安全。”石東坡說,文化安全的實質是國家、民族的文化主權的安定性。維護文化安全,就是保護、傳承、增進中華民族文化資源的完整性、獨特性和鮮活性。文化立法的一個重要功能與目標,就是維系和增進與文化繁榮、文化交流并行不悖的文化安全、文化主權。
此外,石東坡還認為,今后一個時期的文化立法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具體的努力:
將文化立法與民生立法、社會立法有機結合起來,積極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的立法,在已有的文物保護法、著作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等基礎上,就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供給與運行方面的立法項目抓緊開展立法調研工作,加快其立法進程。
將文化管理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進行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律化,加快政府文化建設與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廢、改、立。努力嘗試開展文化產業振興扶持立法項目的前期工作,把握投資、信貸、稅收、研發等關鍵環節,對具有先進文化產業理念和技術集成優勢的企業提供更有保障力度的法律支持。
更加重視和發揮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在內的地方立法在文化立法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更加直接地增強民族文化、地域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俗文化等的傳承活力和時代魅力。
“不可忽視的是,要重視法律客觀存在的教化功能,重點針對國家公職人員、青少年等人群,積極開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為此,制定、修改、完善、細化有關公務員法、教育法等,加強行政倫理法治化、職業倫理法治化及其廉政文化、信用社會的教育宣傳,也是一個必要環節和組成部分。”石東坡說。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