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茂股份(000850):訴訟事項的進展
安徽華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判決
2、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額:0
4、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無影響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訴訟受理日期:2021年12月23日案號:(2021)新28民終1533號原告:安徽華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朝暉,公司員工;崔愛國,安徽中天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新疆利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斌,新疆天雪律師事務所律師訴訟機構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機構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公司于2020年11月向新疆庫爾勒市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就公司2020年4月20日審議通過的以定向減資方式處置新疆利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處置完畢后續情況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準許公司查閱新疆利華2019年度會計賬簿(包括會計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
訴訟的相關內容詳見公司分別于2020年11月26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8月31日和2021年9月17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訴訟事項的公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的“重要事項”章節和《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0-057、2021-013、2021-036、2021-039)。
三、判決情況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下達民事裁定書【(2021)新28民終1533號】,主要內容如下:
安徽華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涉案金額總計為人民幣1,908.22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的0.44%。
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判決屬于二審判決,對于該判決,公司準備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訴訟對公司目前經營業績無影響,訴訟后續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上述事項的后續進展,積極采取各項措施,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新28民終1533號。
特此公告
安徽華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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