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布環保法之施行細則
本(2019)年5月13日越南總理頃頒布第40/2019/ND-CP號議定,補充、修正環保法之施行細則。
具體而言,上述議定補充、修正4個議定,包括:2015年2月14日第18/2005/ND-CP號議定,有關環保規劃、環境戰略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及環保計畫;2015年2月14日第19/2015/ND-CP號議定,有關環保法施行細則;2014年12月31日第38/2015/ND-CP號議定,有關廢棄物及廢料之管理;2015年4月24日第127/2014/ND-CP號議定,有關環境觀測服務組織之條件。
第40/2019/ND-CP號議定亦規定:在本議定生效前已接收之文件將繼續依照收件當時之規定辦理(第18/2015/ND-CP號議定第22條及第38/2015/ND-CP號議定第64條規定除外),或申請人有意愿依照第40/2019/ND-CP號議定規定辦理除外。
第40/2019/ND-CP號議定廢除:第18/2015/ND-CP號議定第11條,第19/2015/ND-CP號議定第26至30、34至36條、第55條第3至6項及附錄5之規定,第38/2015/ND-CP號議定第9條第5及9項,第27條第1項a、b目,第38條,第41條,第43條第1項b目及第44條第3項等規定。
第40/2019/ND-CP號議定自本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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