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絨((000982):重大仲裁事項進展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項進展公告
一、仲裁案基本情況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郵寄送達的《仲裁申請書》等文件,島精機(香港)有限公司以本公司自2017年4月開始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貨款而嚴重違背了《合同》的約定為由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詳見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2018-64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二、上述仲裁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本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郵寄送達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19〕中國貿仲京(滬)裁字第0186號】,仲裁庭裁決如下: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剩余貨款10,462,926美元;
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遲延支付貨款違約金(自2018年1月1日起以3,106,642美元為本金、自2018年4月12日起以2,144,144美元為本金按年利率7%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3、確認在被申請人付清全部貨款之前編號為130509SSHK-RK《合同》項下的平型緯編機(型號:SSR112 7G72臺、SSR112 12G 320臺、SR112 14G 216臺)、島精服裝設計工作系統(型號:SDS-ONE APEX3-220臺),以及編號為130716SSHK-RK《合同》項下的平型緯編機(型號:NSSG11212G 100臺、MSIR123 12G 30臺、SSR112 18G 49臺)、島精服裝設計工作系統(型號:SDS-ONE APEX3-2 10臺)所有權歸申請人所有;
4、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付申請人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
500,000元和保全費用人民幣5,000元;
5、本案仲裁費為人民幣833,580元,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鑒于申請人已經全額預繳了本案仲裁費并沖抵,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833,580元以償付申請人為其墊付的仲裁費。
上述第1、2、4、5裁決項下應付款項,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除今日2019-61號公告披露的訴訟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將相關訴訟所涉本金及利息計入負債及財務費用,案件受理費及復利、罰息等在案件執行完畢后將影響公司業績。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19〕中國貿仲京
(滬)裁字第0186號】。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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