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600689):訴訟事項的進展
B 900922三毛B股
上海三毛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取得終審判決。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況
上海三毛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上訴狀》。上海耘綸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耘綸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紹興福深紡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滬0105民初13221號民事判決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決書判決,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上海三毛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紹興福深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92794.65元并由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償付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紹興福深紡織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本公司由原審第三人轉為被上訴人。
二、二審情況
2020年5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滬01民終1202號,主要判決內容如下:
“系爭買賣合同系由福深公司于與耘綸公司所簽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耘綸公司作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現耘綸公司未按時付款,一審法院判決其支付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并無不當。耘綸公司關于應由三毛公司承擔貨款支付及逾期付款
利息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關于逾期付款利息,一審已酌情認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亦無不妥。綜上所述,耘綸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于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8,579.20元,由上訴人上海耘綸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根據本案判決結果,本次訴訟不會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但耘綸公司已將因本案糾紛發生實際損失為由,于2020年4月另行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滬0115民初16398號),請求判令本公司支付拖欠貨款93.79萬元及逾期利息損失等。截至目前,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損益的具體影響情況。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關于本次公告涉及相關訴訟事項詳見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4月8日刊登于《上海證券報》、《香港文匯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相關公告。)
四、備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滬01民終1202號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香港文匯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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