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叫停資金搭橋貸款 地方融資全線收緊
6月9日,知情人士透露,商業銀行近期收到來自監管層的《關于規范搭橋貸款的通知》(下稱《通知》),明令“各單位自發文之日起,不得發放項目資本金搭橋貸款,財政性質資金搭橋貸款及為企業發行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股票、股權轉讓發放搭橋貸款。”
“這意味著對2009年初部分信貸政策的修正,”一家城商行高層分析。2008年底,中央推出“四萬億”經濟刺激方案之后,銀監會相繼放開“并購貸款” 、“資本金貸款”等股本權益性貸款,并對搭橋貸款的發放設定了多個限制性條件。但這些條件在后來的實際操作中被有意無意地模糊,資本金搭橋貸款逐漸“變形”。
《通知》出臺,意味著在經歷2009年地方融資平臺信貸狂潮后,資本金搭橋貸款這一地方融資平臺屢試不爽的杠桿工具,將受到嚴格限制。
搭橋貸款溯源
2009年,在四萬億計劃拉動的投資之下,地方配套資金形成巨大缺口。形格勢禁之下,放行資本金搭橋貸款應運而生。
2009年初,銀監會出臺的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十項措施中,允許商業銀行拓寬項目貸款范圍,對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導向、項目業主信譽良好、相關政府部門已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國家發改委規劃的項目,在項目資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類風險可控及貸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一定額度內向非生產性項目發起人或股東發放搭橋貸款。
該政策設定的一連串限制性定語,明確了搭橋貸款就是一筆“項目資本金貸款”。
一位股份制銀行公司業務部人士分析,所謂非生產性項目,指的是不同于鋼鐵、能源等生產性項目的公共事業,主要指向基礎建設投資、市政建設、路橋項目、民生工程等重點支持領域。
“搭橋貸款出臺針對的是當時項目資本金不足,主要是突破當時一些重大項目資本金的約束問題。”上述銀行人士分析,“搭橋貸款放行之后,資金杠桿迅速擴大。如果項目資本金要求為1億,原先1個億的資金只能做一個項目,現在可以用1個億撬動1億銀行貸款,同時做兩個項目,甚至更多。”
一份銀行內部培訓資料顯示,搭橋貸款有兩個特點:一是審批速度快捷,搭橋貸款可不對項目進行評估、評審,貸款手續完備后,從資料收集到貸款發放僅需15個工作日左右,完全可以解決客戶項目建設資金的急需;二是定向服務。銀行一般可以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制定相應的融資方案,解決客戶的融資需求。{page_break}
貸款“變形”
然而,在2009年上半年瘋狂的信貸投放潮中,為解決項目資本金不足而生的搭橋貸款一開始就成為地方融資平臺狂飆突進的推手和利器。
根據上文提到的搭橋貸款三項前提,搭橋貸款意味著只能投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這個領域的貸款主體多為地方融資平臺;另外,借款主體限定在發起人或股東,而非項目公司,從而使得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公司成為搭橋貸款的主要融資主體。
在2009年信貸投放競賽之下,銀行和地方融資平臺各有所需,各投所好,早早便暴露了搭橋貸款的風險。
某股份制銀行風險管理部人士表示,搭橋貸款放行無形中鼓勵了地方政府亂批亂建項目;而杠桿加大,銀行風險也會隨之加大。
更為嚴重的是,實際運作過程中,很多銀行將搭橋貸款三個前提條件置之不顧,大量貸款投向非發改委立項項目,且作為短期融資工具的搭橋貸款,期限被延長。一商業銀行人士透露,2009年上半年,一些搭橋貸款期限高達三年到五年。
更大的問題是,地方融資平臺運作、負債信息不透明所帶來的困惑。地方融資平臺大量存在資本金不足、銀行貸款被挪作他用的現象,項目資本金貸款流向難以有效監控。
一位國有大行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分析,去年,一些投融資平臺通過一家銀行“搭橋貸款”獲得項目資本金,再向另一家銀行申請項目貸款的現象比較普遍。
“因為地方融資平臺賬戶無法監控,大多下設很多項目公司,A項目公司以流動資金貸款名義獲得銀行授信,然后統一集中到平臺賬戶,平臺可以資本金的形式下撥給下屬項目公司。”上述人士介紹。
進入2009年下半年,項目資本金不足、貸款被挪用現象引起監管層的警惕。2009年10月,銀監會再次強調;搭橋貸款只能用于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后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叫停資本金搭橋貸款
進入2010年,監管層規范搭橋貸款的意圖明顯,開始嚴格控制銀行貸款項目投向。上述股份制行公司業務部人士分析,“搭橋貸款收緊的背景是監管層對地方融資平臺貸款的全線收緊。”
《通知》對新、老貸款做了明確規定,除一律不得發放項目資本金搭橋貸款,財政性質資金搭橋貸款,以及為企業發行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股票、股權轉讓發放搭橋貸款規定外,銀監會還對存量的貸款挪用現象做了嚴格限定。
《通知》規定,在借款人取得項目核準手續前,不得以提供流動資金貸款、項目前期貸款以及搭橋貸款的名義直接或變相向項目業主、項目發起人以及股東發放貸款用于固定資產項目建設。
對于存量搭橋貸款,則分別從期限和抵押上做了要求:搭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展期。辦理搭橋貸款應要求搭橋貸款借款人提供足額抵質押擔保,但不得接受以約定的融資協議為搭橋貸款提供質押;已有約定融資協議的單位不得向借款人發放搭橋貸款,也不得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請搭橋貸款提供擔保。
同時,《通知》規定,對已發放的項目資本金搭橋貸款,各單位應一律不得視作資本金到位,應要求借款人自行補充資本金,并考慮采取措施逐步提前收回貸款;尚未發放的資本金搭橋貸款一律不得繼續發放。其他性質的搭橋貸款也應按照相關協議,要求借款人盡快落實后續融資,歸還搭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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