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公司年報須詳盡披露高管持股動向
中國證監會2010年12月31日發布公告,要求各上市公司和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做好2010年年報編制、披露和審計工作。
與2009年年報披露要求相比,此次證監會強化了對上市公司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內幕交易、暫停和終止上市風險等問題的關注;對高管持股數量、禁售期限及其減持情況。
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健全并有效執行內控制度,在年報中披露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建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依據,以及年內發現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體情況;要求上市公司解決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增強獨立性,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如存在還需披露相應的解決措施及后續工作計劃;要求加強規范關聯方資金往來,如實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債務往來情況,同時完善重大資金往來的控制制度及問責機制。
在2009年年報加強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基礎上,證監會進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嚴格執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內幕交易,在2010年年報披露過程中部分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本年度公司自查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監管部門的查處和整改情況。
而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除原有“應充分披露其核心價值、風險、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要求外,此次證監會還強調了對退市風險的警示,同時要求創業板公司強化披露高管持股數量、禁售期限及其減持情況。
對于從事年報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告強調了“強化風險導向”的審計理念,具體要求包括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和獨立性管理,建立業務人員持有股票的登記備案制度;應完善有關業務首次承接或續約方面的核準程序以及風險評價等相關制度,不得以壓低價格等不正當方式承攬業務;應對2010年年報審計進行周密部署,在委派項目組關鍵管理人員時,充分考慮其專業勝任能力、獨立性以及時間安排;應嚴格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理念,謹慎執業;應加強項目質量控制工作,健全和完善復核制度;應加強總、分所的一體化管理等。
根據公告,監管部門在2011年的會計師事務所現場檢查中,將結合2010年年報分析結果,重點檢查年報重大風險領域的審計執行情況、從業人員的獨立性以及低價競爭可能引致的審計質量問題,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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