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案昨通過 股票等列入可凍結財產
中國首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刑事訴訟法。這是這七個字在2004年寫入中國憲法后,又一次被寫入一部重要的中國法律。3月14日上午,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近3000名代表高票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嚴限“不通知”家屬
“不通知”家屬的情形一直備受關注。根據現行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
新修正的刑訴法規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后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刪除了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
同時,將拘留后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并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在審議過程中,我們采納社會各界意見,對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條件作出幾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修正案草案提請首次審議時,規定兩種情形可不通知家屬:‘無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公布后,社會產生一些誤讀,很多人理解為增加了一種不通知的情形,意見很大。”對此,二審稿進一步做了限定。“二審稿通過后,有意見認為步子還可以邁得大些。”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說。
股票等列入可凍結財產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債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凍結財產范圍是由于人民財產發生了形態變化。
這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財富增加,財產已經不是過去所說的存款和匯款了。有的變成了基金份額,有的變成了一些股權,財產發生了形態變化。
郎勝說,在追繳犯罪所得贓款贓物的時候,如果贓款贓物等已經變成了這樣一些形態,同樣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在固定一些證據的時候,如果這些證據變成了這樣一些形態,那么也同樣應當查封、扣押、凍結。
貪官外逃“人財兩空”
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對此,刑訴法修正案在“特別程序”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指出,這一程序的設置,有利于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并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微博)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由于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陳衛東說,由于這些財產是犯罪行為所得,因此對這些財產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
法律要與時俱進
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了修正。16年后,刑訴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表示,這次刑訴法修改最大的亮點是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憲法保障人權原則在此次新修正的刑訴法中體現得非常具體——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的法條增修,都有集中體現。
修正后的刑訴法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條款,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設置了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又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的一些制度,這都將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衛東說:“從刑訴法的制定和修改過程可以看出,我們從強調打擊犯罪發展到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既結合我國國情的實際狀況,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不斷向前推進。”
中國的法學家還認為,立法既要前進又不能超越實際。所以刑訴法的修改也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法律還要不斷完善,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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