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為什么會被法院要求整改?
范先生在京東商城購買京東自營商品,發生糾紛后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卻在訴訟中得知“自營”是指京東集團,該商品銷售主體為京東海榮公司,京東電子商務公司非適格被告,起訴被駁回。據世界服裝鞋帽網了解,朝陽法院審理認為“京東自營”已對消費者構成誤導,遂發出司法建議函要求京東改進。

2016年5月,消費者范先生在京東商城購買了四款京東自營的真力時手表,總價款147759元。購買時網頁商品說明顯示表鏡材質為藍寶石水晶,但其收到商品后發現表鏡材質為藍寶石水晶玻璃。范先生稱其當即聯系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客服咨詢,但未得到回復。
范先生認為網站宣傳構成欺詐,故將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147759元、賠償檢測費400元,同時索3倍賠償443277元。
然而,讓范先生沒想到的是,京東自營的商品并非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經營銷售。法院審理認為,范先生購買的京東自營商品,銷售主體為京東海榮公司,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僅為網絡交易平臺所有者,其已通過電子發票形式對銷售者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進行公示,范先生購買產品的發票可認定其已知悉銷售者,且無證據證明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明知或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故范先生應向京東海榮公司索賠,京東電子商務公司非適格被告。2016年10月,朝陽法院一審駁回范先生的起訴。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案件審理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營”為京東集團而非京東商城,具體銷售主體由京東集團根據訂單情況確定。對此,法院認為,銷售主體的模糊會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使消費者在締結買賣合同時對相對方缺乏清晰認識。目前銷售模式下,消費者只能通過申請開具發票才能得知銷售者的真實情況,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顯瑕疵。商品銷售頁面并無銷售者的任何信息,僅通過發票形式披露容易誤導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也容易發生起訴主體的錯誤,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另外,法院指出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檢查監控職能未發揮到位。
2016年12月,朝陽法院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公司在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對“自營”等專有概念作出明確解釋。同時,法院建議京東切實落實監控檢查制度,對所有賣家進行統一線上培訓,加大監管力度,同時建立符合網絡交易平臺特點的糾紛化解體系,對消費者投訴快速處理,落實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目前京東回函稱,將完善自營產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篩查和商家管控。
更多精彩報道,請關注世界服裝鞋帽網。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