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市環保局:涉水污染最高可罰50萬元
企業觸犯了環保法律法規究竟應受到怎樣的處罰,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處罰?昨天,東莞市環保局向社會公布《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首次將16大類共148種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和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公之于眾,其中對于發生重大環境事故或特別重大環境事故的,將被處以直接損失3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據東莞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標準》的公布意味著環保部門向社會公眾表達了嚴格執法程序、公平公正執法的決心。“公布法律依據表明每項處罰決定都是有理有據、有法可依的,同時也公布裁量權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5萬以下罰款權下放中心鎮
在市環保局公布的這個長達83頁的《標準》中,詳細列明了對違反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的控制指標,包括違反排污申報登記制度,違反其他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16大類共148種環境違法行為。其中,東莞市環保局已經將5萬元以下的罰款權限下放中心鎮。
視情節和程度作出處罰
據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標準》以表格的形式,分別列明違法行為、法律依據、情形分類、違法程度和情節以及處罰裁量標準。其中法律依據是處罰的根據,而環保部門也可視環境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程度做出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該負責人解釋稱:“這是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廣東省自由裁量標準并結合東莞實際情況,形成的裁量標準。”
例如,在“其他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類”中,對于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最高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再如,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抽風機等產生噪聲污染設備的,根據噪聲超標的分貝數處以最低200元、最高1000元的罰款。
名詞解釋
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部的解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限。
典型處罰
重罰涉水污染者 罰款“起步價”5萬元
據該負責人介紹,此次公布的《標準》加大了對涉水污染案件的處罰力度,最低罰款為5萬元。
《標準》中涉及水污染違法行為的有排放水污染物超標、不正常使用或未經批準拆除水污染處理設施、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等數十項,其中多項涉及水污染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達到了50萬元。
該負責人介紹說,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修訂頒布實施后,對涉水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重罰,5萬元是處罰的起點。“同時,我們還根據東莞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重污染企業的處罰起點裁量標準,即電鍍類8萬元,漂染、蝕刻7萬元,酸、堿洗、牛仔洗水6萬元,其他洗水5萬元。”
擅改機動車致尾氣超標可罰1000元
《標準》中涉及機動車尾氣超標排放的多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其中包括對機動車尾氣超標排放、機動車所有人擅自改裝尾氣排放設備導致尾氣超標等情形。
對于擅自拆除、閑置、更改再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造成裝置失效使得排氣污染超標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500元~1000元的罰款。
此外,對于未按規定安裝油氣回收系統的在建加油站和新登記油罐車,將視其違法程度和情節輕重,對其分別處以1萬~5萬元和3000元~3萬元不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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