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告加重違反貿易活動行政處分的額度
越南政府已于本(2010)年12月1日發布第112/2010/ND-CP號公告,修訂政府2008年1月16日第06/2008/ND-CP號公告,有關違反貿易活動若干條文之行政處分規定,其中將調高若干違反貿易活動規定之行政處分額度如下:
一、對于經營違禁品價值從7,000萬越盾以上至1億越盾以下者,處以從2,000萬至3,000萬越盾罰鍰的處分(以前規定為1,500至2,000萬越盾);若違禁品價值從1億越盾以上而不被追究刑責者,處以從3,000萬至3,500萬越盾的罰款;
二、對于經營仿制品價值在3,000萬越盾以上而不被追究刑責者,處以從2,000萬至3,000萬越盾罰款的處分;
三、對于從事生產糧食、食品、藥品、飼料、肥料、動物用藥、動植物種苗等仿制品;加工生產、調配、組裝、復制、著作、分類、分裝、包裝及進口仿制品,而不被追究刑責者的組織及個人,處以罰款額度2倍之處分。
前列第112/2010號公告將于明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并廢除政府2008年9月22日第107/2008/ND-CP號公告第12條,有關對投機屯積、存貨不賣、大幅調高售價、造謠、走私及貿易詐欺等行為之行政處分規定,且廢除政府2009年6月5日第54/2009/ND-CP號公告第23、24及25條,有關違反度量衡及貨品質量標準行政處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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