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達斯在全球打響“條紋爭霸戰”
“這對中國服裝品牌有很大影響,”2011年9月28日,晉江紡織服裝協會會長、九牧王董事長林聰穎在電話里對記者說,否則不僅是三道杠,兩道杠四道杠都可能面臨侵權的指控。
他是針對“三道杠”商標注冊案終審而言的。雖然已過去了半年多,但現在談起來,林聰穎心情依然很激動。
這一切起始于2002年。
當年9月13日,阿迪達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外套、茄克、運動衫、套衫、T恤衫、風衣、羽絨服裝、體操服上。
“如果該商標注冊成功,則意味著中國服裝企業不能在服裝側面使用三道杠線條。”林聰穎說。
于是,此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一經商標局初審并公告,晉江紡織服裝協會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但等來的結果是,2008年4月21日商標局作出了第02320號裁定:此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2008年5月12日,晉江紡織服裝協會再次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申請復審,稱被異議商標包含了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不具有顯著性,容易造成市場混淆,阿迪達斯惡意注冊壟斷市場,屬于法律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阿迪達斯則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答辯稱,上衣輪廓僅僅是為了更好的顯示三條杠位置,并不是商標的一部分,三條杠才是其商標。
隨后,2010年3月1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第05798號裁定:其顯著性就在三條豎杠上,并且經過長期使用,已和Adidas建立了對應關系,因此核準注冊。
對于這種解釋,晉江市紡織服裝協會難以理解,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0年5月6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公開審理。
在法庭上,阿迪達斯重新提證據。
比如:第17屆世界杯足球賽圖片、新聞報道集錦;金靴獎獎杯圖片;2002年阿迪達斯街頭籃球挑戰賽亞太區總決賽照片;甚至包括阿迪達斯公司于上世紀70年代“三條杠圖形”獲準注冊的國家及地區名錄等。
晉江紡織服裝協會委托代理人上海智鼎律師事務所原律師、現九州豐澤(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蘇和秦,進行了抗辯,并出示了新證據,如用以證明梅花運動服一直使用“三道杠”款式的公證書;天津市針織運動衣廠出具證明;中國服裝企業使用“三道杠”“兩道杠”的產品圖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復印件等。
其實,中國服裝協會于2010年6月24日也出具證明稱,在上衣袖、褲側面的一道杠、兩道杠、三道杠以及五道杠等款式設計是中國服裝企業所經常使用的服裝裝飾,是中國市場常見的運動服裝式樣。
在種種證據面前,法院根據法律認定,被異議商標系普通平面商標,并非立體商標,其使用應體現整個商標圖樣。
同時,阿迪達斯并未將被異議商標作為標志圖樣,貼附于商品上投入市場,亦未對其進行廣告宣傳,不能證明其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
至于阿迪達斯使用三道杠,也僅僅是作為服裝樣式或裝飾,或者涉及其他商標,而商標中部分圖案的出現,并不等同于商標已使用。
法院判定,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第05798號裁定,并進行重新裁定。
終于告一段落。
中國的勝利
然而,事情并沒有結束。
商標評審委和阿迪達斯不服一審判決,把晉江紡織服裝協會上訴到北京高級人民法院。
2011年2月10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與3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
在法庭上,阿迪達斯仍稱,被異議商標是一個視覺可以感覺的位置商標,在實際使用中位置突出醒目,具有顯著性,且與其他商標同時用,有很大知名度。
為此,阿迪達斯提出了新證據,本案被異議商標、第3307038號商標和一枚在鞋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據顯示,被異議商標《商標注冊申請書》在“商標設計說明”中,已注明“該商標以上衣為背景,由三條杠圖形組成,上衣的輪廓僅僅是未來更好的顯示三條杠圖形在制定使用商品上的位置,上衣的輪廓并不是申請商標的一部分”。
但是,北京高級法院否決了這一主張,認為其不是立體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同時,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商標標志應當以向商標局提交的商標圖樣為準,商標設計說明并不是確定商標標志的法定依據,不能以商標設計說明替代或限定商標圖樣中的商標標志。
由此,北京高級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屬于圖形商標,原判關于被異議商標系普通平面商標的認定并無不當。
那被異議商標作為一個整體,是不是有顯著性呢?
北京高級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由上衣圖形和三道平行排列的豎杠構成,本身缺乏顯著特征。
顯然,按照《商標法》,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不能注冊。
而在法庭上,阿迪達斯還拿出了殺手锏,他們帶來了國際注冊G948935號、G87666l、G730835號商標的商標信息,其中G948935號商標標志與被異議商標基本相同,并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
而北京高級法院認為,商標注冊應在案件相關事實基礎上,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注冊并不決定被異議商標能否獲得注冊。
其實,《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注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因此,法院認為,雖然相關商標在國外已注冊,但并不能因此認定其有顯著性,而應予注冊。
同時,商標委員會還提出,通過長期贊助運動賽事,阿迪達斯堅持在其大部分產品上使用“三道杠”商標,已在消費者中建立了牢固的產源對應關系,具備了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和識別性。
但北京高級法院認為,阿迪達斯實際使用的并不是被異議商標,而僅僅是指三道豎杠。只使用部分要素,不能等于商標的使用。
因此,被異議商標標志缺乏顯著特征,且無法證明經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
最后,北京高級法院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和阿迪達斯上訴,維持原判。
阿迪達斯的條紋霸業
實際上,作為一種樣式,三道杠早被很多國際品牌使用。
也正是如此,阿迪達斯早已開始了全世界的反攻。
而他們的野心,并不局限于三道杠。
上世紀90年代末,阿迪達斯就向荷蘭法院起訴,稱C&A、H&M、MarcaMode和Vendex四大國際服裝商使用的兩條紋,侵犯了其商標權益。
然而,荷蘭法院并沒有馬上判決。
但很快阿迪達斯迎來了轉機。
2003年,阿迪達斯與世界貿易健身(FitnessWorldTrading)相爭中,歐洲法庭支持了阿迪達斯。
看到了希望的阿迪達斯,于2007年又向歐盟法院提出上訴上述四大國際品牌。這一次,阿迪達斯又得到了支持,阿迪達斯三道杠全球霸業,向著兩道杠、四道杠擴張。
實際上,自成立以來,阿迪達斯公司就裹挾著“條紋”,開始尋找自己的全球霸業。
早在20世紀70年代,德國法庭就已判定,任何兩道、三道或是四道條紋設計都是侵犯阿迪達斯“三道杠”商標。
正是這一判例,讓耐克發言人孔洛斯“感到失望。”
2005年,因為一款短褲使用了兩條條紋,阿迪達斯將耐克告上德國法庭。最后,德國法庭責令耐克停止銷售此款短褲,并罰款100萬歐元。
同期,德國服裝廠商TomTailor也因一款夾克使用兩道杠,被罰50萬歐元。對此,TomTailor首席執行官邁克爾·羅森布拉特聲明道,這無疑會限制服裝設計的空間。
隨后,阿迪達斯把目光投向德國之外的市場
2005年,阿迪達斯在美國,指控美國馬球協會設計師拉爾夫·勞倫及艾伯克朗比與費遲公司。
2007年,阿迪達斯狀告ABERCROMBIE&FITCH公司。
……
阿迪達斯的舉動,遭到了世界范圍內品牌的反對。
“這種條紋設計元素不應是某一公司的私人財產,”英國倫敦知名設計師厄休拉·赫德森說,否則會限制設計師的創造靈感,也會打擊整個設計行業。
其實,在2006年冬奧會開幕式中,耐克、彪馬、銳步及Pentland,向瑞士洛桑的國際奧委會申訴,反對阿迪達斯在奧運會中的特權待遇。
其中一個原因是,商標不得超過20平方厘米。但40多年來,阿迪達斯贊助的奧運會運動員服裝上,三道杠并沒有任何面積限制。
后來,奧委會要求,阿迪達斯三道杠面積不能超過20平方厘米。
合理的保護
其實,知識產權保護,最后還是利益的保護。
“在TRIPs協議中,很多條款實質上是不平等的,是發達國家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強加給發展中國家成員的。”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李順德教授曾這樣說。
顯然,在中國,知識產權是舶來品,在加入世貿組織后,才開始有很大進步。正是由此,很多聲音都強調,中國企業要加強知識產權意識,把板子打在企業身上。
比如,2003年的《市場報》就發表文章就認為,阿迪達斯“三道杠”標志明顯,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由此可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任重道遠。
顯然,這需要政府、司法等部門的協調,否則知識產權保護必將是步履蹣跚。
浙江嘉興銀興制衣廠遭遇的“耐克滑雪夾克商標侵權案”,就是一例。
當時,浙江嘉興銀興制衣廠受西班牙品牌CIDESPORT委托加工產品。但產品經深圳海關發往西班牙時,卻被扣留。隨后,嘉興銀興制衣廠和CIDESPORT又被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侵犯了美國耐克商標權。
實際上,早在1932年,NIKE商標就在西班牙注冊,是合法商標。也就是說,世界上出現了兩個NIKE,但都合法,只不過CIDESPORT擁有的NIKE,只在西班牙受保護。
但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CIDESPORT在西班牙擁有NIKE商標使用權,但商標權具有地域特性,所以在中國未經耐克許可,其他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商標專用權。
但問題是,此時CIDESPORT另一批中國生產帶有“NIKE”商標的服裝,卻順利通過荷蘭海關,并進入西班牙。
而荷蘭法庭理由是,因為是過境產品,并且產品在接受國西班牙可以合法銷售,所有CIDESPORT公司沒有侵權惡意。
耐克在荷蘭輸了,卻在中國贏了。
這引起了我國知識產權界、整個法學界乃至世界相關領域的震蕩,在《讀書》雜志舉辦的一次知識產權的研討會上,專家紛紛發言警惕中國知識產權過度保護。
由此,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院在《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寫到:“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權使用商標的人的明確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國境內銷售,不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政府、司法和行業協會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三大支柱力量,這三種力量互為補充,相輔相成。”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資深會員廖俊銘說。
實際上,協會代表企業維權,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力量。
此次,晉江服裝協會狀告阿迪達斯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
其實,安踏、貴人鳥、九牧王、德爾惠等晉江市多家品牌企業,早就開始了集體維權大行動。
顯然,國內企業維權方式已從單打獨斗發展為形成行業聯盟、行業協會進行。
“協會集體維權將為越來越多的企業采用,協會也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有專家這樣說。
為此,晉江工商局定期對成員單位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回訪、調查,收集名優企業遭受侵權的信息,并制定了《晉江市工商局與名優企業聯手打假維權網絡管理辦法》。
而中國紡織工業協會也制定了知識產權發展綱要。
中國服裝協會則于2010年12月專門召開了維權工作會議,來自國家工商總局的領導及企業代表、法律顧問,就傍名牌、假冒偽劣、仿冒等維權問題從立法、執法以及企業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探討,中國服裝協會與品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溝通機制也開始運行。
這是良好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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