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魯國家對中國多達276個稅號的服裝和配飾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經過1年多的調查取證,秘魯國家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局(INDECOPI)就2012年6月秘魯啟動的對中國多達276個稅號的服裝和配飾產品的反傾銷調查,發布“關鍵事實報告”(共524頁),認定主要事實如下:
關于中國紡織商會提出Indecopi未能在應訴期間給予足夠時間保障應訴權利一事,秘方反駁稱,調查期間該機構要求中方提供材料時,均按照秘法律額給予了7至10天的時限。秘方也同意了中方之后要求延期的請求。
關于Indecopi以行政處罰手段逼迫國內生產商提供信息時一事,秘方反駁稱,根據秘第807條法律規定,無論被要求提供信息的單位是否是涉案方,為保證秘調查機構履行好其調查案件的職權,其有權對隱藏、破壞、更改調查信息的單位實施處罰。如單位提供虛假信息、不正確履行信息要求,或者阻止調查機構行使職權,同樣將受到處罰。
關于調查時限,中方政府曾抗議稱,產品分析調查期與反傾銷調查案啟動期間隔超過了5個月,不符合世貿組織做出的上述兩個期限應盡量靠近的規定。為此,秘方反駁稱,鑒于案件啟動前的數據收集工作以及其他行政事務仍需一定時間,另根據世貿組織在其他案件中承認上述時間間隔的判例,Indecopi認為上述6個月的時間間隔仍屬正常。
關于被調查產品定義,Indecopi稱,定義的標準主要根據服裝和配飾產品的功能和海關稅號歸類。因此,鑒于中國產服裝和配飾產品與秘當地產品具有深度的共同構成、紡織方法相同、用途功能相同、海關稅號相同而認定為類似產品。
關于確定正常價值,Indecopi稱,鑒于立案報告中認定中國紡織業存在特定市場情形(如中國政府對紡織行業給予補貼和優惠政策),根據世貿組織和GATT相關反傾銷規定,此案中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可為采用出口至第3國價格或者價格重建??紤]到參與調查的10家中國企業出口的服裝產品情況不同,立案前期擬采用第3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被認定為不合理。因此,最終確定方法為價格重建。
關于傾銷幅度,Indecopi對參與調查的10家中國出口企業按產品類別分別確定了不同的傾銷幅度,但報告也認為每家企業均有部分類別的產品沒有傾銷。對沒有應訴的中國公司,除西裝之外的其它類別的產品,Indecopi分別確定了12.6%~334.8%的傾銷幅度。
關于秘國內行業損害,Indecopi分別從秘國內服裝行業的現金流、投資情況、就業、工人工資、生產能力、秘產品銷售市場分析(國內或出口國外)分析了中國出口秘服裝產品對該國國內行業的損害情況。
以大衣產品為例,在2009至2011年的調查期間,秘從中國進口大衣的產品占秘同類產品進口的94.4%(平均值)。中國大衣產品占秘國內市場份額從88.5%至88.9%,中國是秘該類產品最大提供商。中國大衣平均價格遠低于其他向秘出口國家(如越南)價格,也同樣低于秘國內同類產品價格。雖然秘國內產量在該期間內上升了15%,國內銷售量增加了25%,但秘產品占該國市場份額卻從6.7%下降到5%。中國產品對秘國內市場增長的貢獻率占比高達89.6%,中國產品占據了秘國內大部分市場。秘國內產品庫存在上述期間增加了20%,原因是國內產量上升但銷量下降。工資來看,秘生產該產品行業工人工資增加了5%,生產力微弱增長0.5%。利潤率從11.1%下降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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