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購”商標之爭二審:新樂購服裝百貨賠償15萬元
新樂購服裝百貨有限公司在成立百貨公司時突出使用了頂超公司的商標——“樂購”,結果被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新樂購百貨停止侵犯“樂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頂超公司經濟損失150000元及合理維權費用70000元。原告不服上訴,請求新樂購百貨限期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與“樂購”相同或近似的字樣。深圳中院經過二審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狀告侵權
頂超公司于2007年1月21日取得第3982000號“樂購”商標注冊證,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的廣告、廣告策劃、商業管理輔助、進出口代理、推銷(替他人)等服務。
頂超公司在深圳龍崗區設立了TESCO樂購龍城店。2011年4月29日,新樂購服裝百貨有限公司成立新樂購百貨并于2011年7月開始營業,其營業場所與TESCO樂購龍城店緊鄰。新樂購百貨在其廣告欄張貼的廣告注明“新樂購百貨7月1日盛大開業”,其中“新”字與“樂購百貨”所使用的字體顏色和字體大小、位置均不相同,突出使用了“樂購百貨”字樣。
頂超公司認為,新樂購百貨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至法院請求新樂購百貨停止侵犯“樂購”注冊商標,停止在其營業場所內外任何地方及經營中使用“樂購”字樣;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
被告新樂購百貨辯稱,其使用“樂購百貨”標識系其合法使用字號簡稱。
侵權成立
龍崗法院認為,頂超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眾多主流媒體網站的報道、排名等情況均表明“TESCO樂購”品牌具有較高知名度。
從企業名稱的正當使用來看,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企業名稱一般應當規范使用,使用時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特定行業允許在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依法適當簡化使用企業名稱,但僅限于在牌匾上使用。
本案被告新樂購百貨在其經營場所的牌匾、內外裝飾裝潢及廣告上,大量突出使用“樂購百貨”標識,此行為并不符合企業依法“簡化”使用企業名稱的規定,新樂購百貨亦未依法向登記機關備案。其次,從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考慮,新樂購百貨服務項目系百貨,與頂超公司第3982000號“樂購”商標注冊所核定的服務項目中的“推銷(替他人)”屬于相同服務項目。新樂購百貨在其經營場所大量突出使用的“樂購百貨”,“新樂購百貨”標識中的“樂購”二字與頂超公司第3982000號“樂購”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百貨”二字僅起到標明服務項目的作用,在此處并沒有區別服務提供者的作用,不具有顯著性;而新樂購百貨在使用“新樂購百貨”標識時,故意采用明顯較小的字體用于“新”字,且“新”字的顏色也與“樂購百貨”不一致,故意突出“樂購百貨”標識。故新樂購百貨的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
龍崗法院判決被告新樂購百貨停止侵犯“樂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頂超公司經濟損失150000元及合理維權費用70000元。
維持原判
頂超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新樂購百貨限期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與“樂購”相同或近似的字樣。
深圳中院認為,本案起訴的案由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請求保護的是其注冊的第3982000號“樂購”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審法院已經認定新樂購百貨故意突出使用“樂購百貨”的行為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新樂購百貨應當停止突出使用“樂購百貨”標識的行為。上訴人僅主張被上訴人新樂購百貨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并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在經營活動中若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是否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在現有證據情況下要求新樂購百貨停止突出使用“樂購百貨”標記可以維護上訴人正常行使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上訴人頂超公司如有新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經營活動中即使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也仍然導致相關公眾對當事人的混淆誤認,完全可以通過另行起訴方式解決。故深圳中院認為上訴人在無新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要求被上訴人變更企業名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點評]
深圳中院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蔣筱熙法官認為,注冊商標是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企業名稱是區分不同市場主體的標記,兩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但兩者均是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獲得的行政授權,依照相應法律受到相應的保護。由于企業名稱核準的區域性限制,法律保護的一般原則是企業在核準區域內享有相應的企業名稱權。企業名稱權在規范使用的同時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權利。只有在即使規范使用企業名稱的簡稱時仍然不能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時,才有必要變更企業名稱。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