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應警惕“餡餅”背后的陷阱
企業在開拓國內外出口企業提出了一些建議:企業在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的同時,也要對可能遭遇的潛在法律風險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以遏制和有效預防。
隱性風險高發
出口企業頻“中招”
“都是合同惹的禍,早知道就簽訂完善的合同,不會讓買家鉆了空子。”在中國信保深圳分公司貿易險業務三處蔡敏所接觸過的客戶中,經常會聽到陷入貿易糾紛的出口商發出類似的抱怨,海外買家利用合同的不規范,在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挑起質量糾紛或銷售條款的糾紛,導致出口商遭受損失。
“一個主要原因在于企業對貿易合同的簽訂不夠重視。在我接手的案件中,有的出口企業出于談判地位或貪圖便利的原因,根本沒有與買家簽訂正式的出口合同,這就難免在后續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問題。如果海外買家不顧信譽以各種理由拒不付款,出口商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就會缺乏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蔡敏告訴記者,深圳某大型出口企業就曾因合同依據不足,而在與美國某世界500強企業的交易中處于被動,最終遭受60萬美元的損失。
“即便有合同在手,也并非意味著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就會一帆風順。”蔡敏說,除了貿易合同的法律風險之外,貿易陷阱是壓在出口企業身上的另一顆“稻草”。
“貿易陷阱包括很多方面,一種情況是買方主體的‘偷梁換柱’。起初與出口商談判的海外買家是母公司,但在簽訂合同時買家則變成其在離岸國家注冊的下屬子公司。究竟是和哪個主體進行交易,向誰主張應收賬款,出口商往往辨識不清。在法律上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孤立的,母公司沒有替子公司還款的義務,一旦作為買方的子公司宣告破產,出口商即便能夠及時登記債權也沒有可執行的資產,從而蒙受重大損失。”
“還有一種典型的貿易陷阱是‘放長線釣大魚’。剛開始海外買家會與出口商簽訂比較小的訂單,還款也比較及時,讓出口商放松警惕意識。買家后面會突然用一筆大額訂單來引誘出口商放賬交易,但收到貨后就杳無音信。”
“此外,信用證的軟條款也是貿易陷阱中的一種。在具體信用證項下,海外買家有時候會設置一些軟條款,開立含不符點的信用證,出口企業在交單后就會因不符點被開證行拒付。”
切勿“有病亂投醫”
求助專業渠道事半功倍
在全球化信用危機日益加重的當前,中國出口企業能否獲得一個相對完滿的結局?
中國信保深圳分公司業務管理處王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出口商應嚴格遵守進口國海關、稅務、貨幣匯兌、商檢等法律法規,在遇到疑難、突發問題時,切勿“有病亂投醫”或盲目采取行動,應及時咨詢相關的專業機構或政府部門,如中國信保、商務部、外交部、具有國際貿易經驗的律師事務所等,以免延誤處理時機,造成風險和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事實上,在外貿形勢異常嚴峻的當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我國唯一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在幫助企業防范化解出口法律風險、增強出口企業信心、促進出口成交中發揮了極大的杠桿作用。
王帥向記者介紹,中國信保深圳分公司會根據客戶的需求,針對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法律糾紛、貿易陷阱和國別風險等,開展評估、咨詢和培訓業務。與此同時,公司每年都與行業協會合作,面向企業開展行業交流會,以及舉辦國別風險分析報告會等。
“在壞賬發生之前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權益,才是企業的明智之舉。”對此,王帥向出口企業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面對強勢買家,出口企業應充分挖掘并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爭取合理的貿易條件,審慎簽訂貿易合同和其他補充協議。在談判和簽訂具體合同條款時,應該“寸土必爭”,不放松任何細節條件和利益,在合理、可接受的范圍內,盡量爭取最優厚、最充分的法律保障。比如,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可根據行業慣例在合同中設立一至兩個月質量議期,如果買方在規定期限沒有提出質量異議則視為產品合格。
二是可以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買方沒有支付全款之前,貨物保留在出口商手中,如果買方有一些不誠信行為,出口商可以掌握貨權減少損失。
三是在爭議解決的問題上不能忽視細節。如果欠款需要采取訴訟的手段來追討,那么要注意訴訟管轄和適用法律這兩個問題。出口商和買家談判時應盡量爭取適用中國法律或香港法律,訴訟地點選擇國內,如果不能在內地也建議在第三方國家或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這樣對雙方權益都有個公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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