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視監管第三十八期丨制衡的力量:從規范公司治理談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近年來,股票質押風險、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等成為影響上市公司質量的突出問題,而問題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源自公司治理。
近期,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下稱《意見》)第一條,就是要規范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日前證監會召開貫徹落實《意見》動員部署會進一步提出,要全面啟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以專項行動為抓手,提升治理水平、促進規范運作,已經成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基礎。
怎樣做到“好的”公司治理
談及公司治理的功能,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是經久不衰的熱點話題。理論界的探討一般始于現代企業制度衍生的委托代理問題,并逐步發展至當今采用多維度量化指標去衡量公司治理水平。實務界的實踐則主要聚焦“三會一層”的傳統結構、控制權的更替,并嘗試探索提升治理效率、完善制約機制,以及內控機制效能等等。
盡管如此,作為老生常談的話題,公司治理是什么,要解決怎樣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機制如何,對不少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群體來說,卻是模糊不清、似是而非,成了“熟悉而又陌生”的名詞。換言之,在很多場景下,公司治理的口號響亮,但具體實踐蒼白無力,正所謂言之無文,行而不遠。如果對公司治理沒有深刻的理解,公司治理就可能是“形似而神不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就成了一句空話。
公司監管的力量來自外部干預,公司管理的力量來自市場調節,而公司治理則是在這兩股力量作用的基礎上形成的對內和對外一整套的制衡體系。-甘俊攝
那么,如何理解公司治理,怎樣做到“好的”公司治理,大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公司治理的角色定位。不同于公司監管和公司管理,前者的定位基于職責和規則,后者的定位基于效率和利益,而公司治理的定位基于制衡和控制。公司監管的力量來自外部干預,公司管理的力量來自市場調節,而公司治理則是在這兩股力量作用的基礎上形成的對內和對外一整套的制衡體系。公司治理既非一聲令下便得以改變的監管架構,也非能夠在復雜市場自行有效形成的功能化體系。公司治理并非天然應公司監管或公司管理而生,其使命并非單單滿足合規要求,而是一套完整的企業對內和對外的控制和制衡系統。只有這套控制、制衡機制發揮其內生作用,才能有效回避內控失衡、治理失序及相關衍生行為。這就是為什么盡管相關監管制度不斷完善,監管力度不斷加強,也無法完全杜絕違法違規行為,關鍵在于制衡機制的失靈。
公司治理的思維認識。當前對公司治理有兩種認識誤區,一種是將公司治理視為監管合規要求,認為只需滿足監管部門對公司治理的最低要求,做好表面文章即可,這也是當前上市公司治理機制運行質量不高、信息披露不足的根源。另一種是抱著消極態度,認為我國股權集中度高、“一股獨大”的特征決定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如獨立董事的“花瓶論”。這種看法忽視了“關鍵少數”自身的主觀能動性。事實上,瑞典、意大利、奧地利等歐洲國家資本市場的股權集中度同樣較高,美國亞馬遜、特斯拉和臉書等大型公司的創始人家族也持有較高比例的表決權,造成治理失效的原因并不在于無法短期改變的股權結構特征,而在于是否有能夠孕育有效制衡機制的土壤。因而,要走出誤區,用對、用好公司治理機制,使其成為有力的工具,而絕不是負擔或雞肋。
公司治理的實踐路徑。經過近三十年實踐,我國上市公司形成了較為成熟的 “三會一層”治理結構,但董事會“一言堂”、監事會“過場式監督”、股東大會成“大股東會”等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還在于,“三會一層”治理結構的運行透明度較低,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衡。此外,股東大會參會率普遍偏低也反映出A股市場投資者不熱衷于行使股東權利,而習慣于用腳投票,尤其是作為重要外部治理機制之一的機構投資者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散戶化”特征,從而導致股東積極主義的缺失,股東大會成為大股東的“獨角戲”。實際上,隨著并購重組、混改、紓困等股權交易的持續活躍,當前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已逐年降低,中小股東聯合起來積極發聲,對大股東和管理層形成有效的監督和制衡已不僅是紙上談兵。因此,不論是內部還是外部治理,在實踐中都有進一步完善以形成廣泛合力、健全長效機制的空間。
專項行動為抓手
此次《意見》明確提出要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證監會也再次強調要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督促整改等多種方式,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意在讓公司治理促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和投資者等多方成為利益相關者,相互依賴并付諸共同行動。
相應的是,也要求監管部門不斷完善基礎制度,圍繞引導督促形成一套符合國情市情、適應上市公司實際、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約束機制,給投資者呈現一個真實、規范、透明的上市公司。
近年,深交所立足一線監管實踐,深耕于促進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雙輪驅動”。在2010年即制定出臺了一冊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作為自律監管規則體系下,除上市規則外最重要的監管規則,旨在規范上市公司的組織行為,盯緊實控人、控股股東、董監高“關鍵少數”行為,引導建立規范的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控制度。隨著市場環境和監管要求的變化,目前已更新迭代至第三版。此外,今年6月發布對上市公司違規擔保、資金占用等違規行為的處分標準,進一步加強對“關鍵少數”責任的認定和處罰力度,作為一種必要的監管約束機制,對當前治理結構中“關鍵少數”屢禁不止的違規行為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和警示效果。
另一方面,在證監會部署下,深交所迅速響應,已形成落實《意見》專項工作安排。如近期啟動的“走進上市公司行動”,由公司監管條線主要負責人帶隊赴北京、上海、廣東、浙江、江蘇等15個省市上市公司經營現場,上門宣講《意見》精神,幫助公司準確把握政策要求、具體目標和行動方案。其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作為《意見》首要內容,成為本次走進上市公司行動的重頭戲。大股東高比例質押或資金鏈緊張情形下,如何強化風險管控,管住“越界之手”?監事會、獨立董事職能如何發揮,破局尷尬的“花瓶”地位?現行政策下,如何用好股權激勵、員工持股等制度工具,加強激勵約束,傳遞公司治理“最佳實踐”?股權文化日益盛行下,如何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有效發揮好積極股東治理決策機制?深入探討這些話題,將是走訪團隊和上市公司“關鍵少數”群體面對面、并做好“一司一策”推廣服務的重要突破點。
隨著市場成熟度的提升,市場參與各方對公司治理豐富內涵的認識和理解在不斷深化。通過市場參與者、監管者和公司治理者、經營者之間的統一共識,共同行動,將有效夯實公司治理基礎,讓上市公司群體能不斷審視和總結自身的企業生態機制建設,在實踐過程中持續改進和完善董監事會制度、內部控制體系、信息披露質量和投資者關系等公司治理的關鍵要素,構建起上市公司治理長效機制,進而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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