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是否需要員工舉證?
案例:
李小姐在一家出版公司工作已經滿了十年,十年來,公司從來也沒有為李小姐繳納過社會保險。2007年底,由于新的勞動合同法即將生效,公司尋找借口將李小姐予以了辭退,同時按法律規定向李小姐發放了經濟補償金。
但是李小姐想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后被告知此類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律師分析:
2008年5月1日之前,北京市各級仲裁委員會和各級法院,對于社會保險案件,是一概不予受理的,而分為不同的類型分別由社保中心和勞動監察進行受理并處理。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正式生效,該法將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進行適當的擴大,要求將社保案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受理。
本案中的李小姐,恰趕上2008年5月1日之前所發生的案件,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可是,如果仲裁委予以了受理的話,本案中,李小姐應該盡到什么樣的舉證責任呢?
筆者曾經代理過一些案件,一些單位為了逃避法定的責任,宣稱不認識員工,與員工之間從來也沒有發生過勞動關系。本案中,也不排除單位也可能會作出類似的行為。如果這種行為發生的話,作為員工,又該用哪些證據原事實一個真象,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當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時,作為員工,就有義務證明曾經與單位之間發生過勞動關系。而證明勞動關系的最有力的一個證據是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這一證據的話,則可以考慮以社保關系或者工資發放記錄進行證據,如果還沒有,則可以考慮以門卡或者門禁卡、錄音、證人證言等方式來證明。在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有前提下,單位才有義務為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責任編輯: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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