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和清欠工作的通知(適合全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征繳條例》)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清理收回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
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下發以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狠抓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和清理追繳企業拖欠社會保險費工作取
得了一定成績,有力地促進了兩個確保工作。但是,在社會保險費征繳和清欠工作中,一些單位有錢不繳、前清后欠的問題比較突出。為進一
步強化管理,加大社會保險費征繳和清欠工作力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要嚴格按照《征繳條例》和我部《關于開展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專項稽核的通知》(勞社部函\*2001\#39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力度,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
(一)繼續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工作,拓寬基金渠道。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要求,繼續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爭在今年內將應參保的企業及職工全部納入覆蓋范圍,并督促其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對用人單位拒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拒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處罰。同時要做好下崗職工出中心、解除勞動關系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繳費工作,防止出現前擴后丟和只參保不繳費的現象。
(二)扎扎實實做好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各地要按照勞社部函\*2001\#39號文件精神,全面做好社會保險的稽核工作。要將社會保險稽核與參保單位申報登記、核定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等工作結合起來,采取常規稽核與專項稽核相結合、書面稽核與實地稽核相結合的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各種違紀違規現象,把稽核工作納入規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要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的考核,并與財政補助掛鉤。各省區市要將各地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率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征繳率未達到90%的,要相應扣減補助數額。其當期發放的基金缺口由當地政府調整地方財政支出結構來解決。
(四)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宣傳工作。要制定宣傳計劃,把集中宣傳與日常宣傳結合起來,采取多種手段,利用各種機會,向參保單位領導和職工宣傳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講清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強化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的參保和繳費意識,增強履行繳費義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五)搞好協調配合。由稅務機關征繳社會保險費和負責清欠的地區,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作好協調工作,加強與稅務機關的工作銜接,明確各自職責,確保完成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清欠任務。
二、全面落實清欠目標責任制
各地要根據當地欠繳社會保險費情況,制定具體的清欠計劃,層層分解,把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并將清欠實績與年終考評掛鉤。
(一)嚴格清欠程序。按照《征繳條例》和我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的有關規定,對在《征繳條例》實施后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要按規定程序向欠費單位分別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和《限期改正指令書》。欠費單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照單位欠費本金,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單獨列帳。對《征繳條例》出臺前的單位欠費如何收取滯納金的問題,按照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二)認真處理破產企業的欠費問題。破產企業的欠費問題要嚴格按照勞社部發\*1999\#36號文件要求執行,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在其清算期間,不再計算和加收破產前欠費的滯納金。
(三)下大力抓好欠費單位基本情況數據庫建設。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清欠基礎信息管理工作,地市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欠繳社會保險費信息庫,有條件的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要積極建立數據庫,實現對欠費單位的動態監控,做到情況清、數據準,監控及時有效。
(四)規范欠繳社會保險費的還款順序。欠費單位首先要確保及時足額繳納當期社會保險費。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時,要一次補清,如一次補清有困難,則應先補繳《征繳條例》出臺以前的欠費。
三、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要加強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督促檢查,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和清欠任務的完成。
(一)認真做好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的工作。公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是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社會保障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給予高度重視,按照我部《關于認真做好公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工作的通知》(勞社部函\*2001\#28號)要求,狠抓落實。尚未出臺辦法的省份,要抓緊制定具體辦法,并盡快組織實施;已經實施的省份,要不斷總結經驗,改進和完善公布辦法。通過公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動員全社會監督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盡快補繳拖欠的社會保險費。除各統籌地區定期公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征繳情況,將由我部按季在《人民日報》上公布,請各地做好公布的有關準備工作。
(二)及時發放社會保險繳費對帳單。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度至少要向參保人員發放一次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對帳單,讓職工及時了解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有關情況,監督用人單位及時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帳單不僅要包括職工當年繳費金額,還應包括個人帳戶的累計金額。
(三)設立查詢、舉報電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開通職工對個人繳費情況的查詢、舉報電話,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對職工舉報的案件,要認真查處。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清欠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在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當地有關規定處理的問題,不再重新處理。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我部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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