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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籌劃的幾個要點(2)
3.收入性質的確認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
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規定了不同的稅收待遇。
比如,將電子商務中的有形貨物銷售收入視為服務收入會直接影響稅種的適用和稅負的大小。對貨物的銷售通常適用17%的增值稅,而勞務收入則適用5%的營業稅。
再如,對來源于中國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須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而在境外提供勞務有可能在中國免繳稅。那么,納稅人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以享受適當的稅收待遇。
4.常設機構的判斷
電子商務使得非居民能夠通過設在中國服務器上的網址銷售貨物到境內或提供服務給境內用戶。但我國與外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并未對非居民互聯網網址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涉及電子商務的問題作出任何規定。
按照協定的有關規定,“專以為本企業進行其他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為目的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不應視為常設機構,相應地,亦無須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服務器或網站的活動是否屬于“準備性或輔助性質”,而不構成稅收協定意義上的常設機構,給稅收協定的解釋和執行提出了新課題。
此外,如果固定通過網絡服務供應商的基礎設施在國內商議和簽發定單,該網絡服務供應商是屬于獨立代理人還是已構成常設機構的非獨立代理人也不明確。
5.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由于電子商務改變了公司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完成的增值活動現在越來越多地依賴于機器和軟件來完成。網絡傳輸的快捷使關聯企業在對待特定商品和勞務的生產和銷售上有更廣泛的運作空間。它們可快速地在彼此之間有目的調整成本費用及收入的分攤,制定以謀求整個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轉讓定價政策。
同時,由于電子商務信息加密系統、匿名式電子付款工具、無紙化操作及其流動性等特點,使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事實,相應地會給稅務機關確定合理的關聯交易價格和作出稅務調整增添了相當的難度。
6.印花稅的繳納
電子商務實現了無紙化操作,而且交易雙方常常“隱蔽”進行。
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從上可以看出,現行稅收政策、法規對于網絡經濟的發展已相對滯后,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這對稅收籌劃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給企業帶來利益,又因為難以把握而制約了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例如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和固定資產的抵扣兩個問題就非常突出。
電子商務中經常出現資金流和物流不一致的情況。例如,電子商城和電子超市網上交易是通過虛擬的貨物入庫和出庫的手續,真正的物流并沒有到電子商城或電子超市,而資金流則是從采購方到電子商城或電子超市,再到供應方。
按照目前有關增值稅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費,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這項規定確定了一個進項稅額抵扣的前提,即資金流和物流的方式須一致。
如果提供電子商務平臺的企業采用的虛擬出、入庫的處理方式使購進貨物的企業無法抵扣利用電子商務采購的原材料或商品的進項稅額,將加大企業的稅負,使企業對企業交易類型的電子商務發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為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準確及快捷,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購置機器設備,不允許抵扣購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如果對電子商務企業等科技含量較高的企業試行消費型增值稅,或適當降低其增值稅稅率,可減輕其稅負,促進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隨著電子商務在中國的快速發展,有必要盡早對這一新經濟模式帶來的稅務問題加以明確和規范,重新修訂和解釋現行相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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