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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通知(1)
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稅發[2003]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其他相關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以下簡稱財稅192號文件)的精神,現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明確如下: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加工型企業認定、審核程序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是指按照勞動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勞服企業認定、年檢的有關規定,經地方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發放《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企業。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加工型企業的認定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下簡稱加工型勞服企業),是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納稅人。
符合以上條件的加工型勞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
1.認定申請;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5.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6.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7.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8.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9.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業是否持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二是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三是核查企業為下崗失業人員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加工型勞服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加工型勞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加工型勞服企業申請稅收扶持政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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